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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詳解(III)

周健律師

投資者需要準備如下資料(依據個案的申請,投資者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證據)

證明投資企業的存在--公司註冊手續;

證明投資款為經營所得--如果投資款系經營實體所得,需提供過去5年稅收證明;如果投資款系買賣所得,需提供買賣資產合同、轉讓資產手續等;如果投資款系家人,好友的贈款,需提供相關稅務證明;

證明投資款到位--銀行資產證明;資產轉移證明;資產買賣證明;股票,有價證券買賣證明;貸款證明等等;

證明投資者對投資企業的管理(對政府特批項目的投資者不需要提交)--投資者的職位,職務以及參與投資企業的決策活動等;

證明該項投資創造了至少10個工作機會--I-9表;稅表;商業發展計劃;政府特批項目出具的專家評估報告等。

投資移民的申請程序

一、提交I-526 申請

投資者在準備好所有的申請資料後向移民局提交I-526申請。 該申請需要證明投資者有合法的投資來源,已經或將要在美國進行投資,並且因此創造至少10個工作機會。 投資者需繳納$1,435申請費。

二、提交身份調整申請或取得境外移民簽證

I-526申請批准後,如果投資者或家人不在美國,可以通過申請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如果投資者或家人已經在美國境內,就可以提交身份調整申請(I-485), 申請綠卡。由於投資移民的配額遠遠大於申請人數,投資者不用等移民名額。如果一切順利,6個月到一年左右,投資者和家人就可以拿到為期兩年的附條件綠卡。附條件綠卡和永久綠卡享有同等權力。

三、變附條件綠卡為永久綠卡

在拿到附條件綠卡後兩年內,投資者需要證明自己的投資符合EB-5的三個條件,也就是說需要證明投資者已經向新設立企業投資至少100萬美元(特定地區50萬美元),創造至少10個工作機會。在兩年期限屆滿前90天內,投資者必須提交I-829申請取消綠卡附帶的條件。通常,如果投資者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符合投資移民的條件,移民局就會批准申請,發放永久綠卡。如果在兩年期滿前沒有提交I-829申請,投資者的附條件綠卡將被自動取消。對沒有其他合法身份的投資者來講,取消綠卡意味著無法在美國合法居留。

在I-829審理期間,投資者及家人仍然擁有合法的身份,並且這種身份將會自動延續下去,每次延續一年,直到I-829審理終結。

在投資者如期拿到永久綠卡後,投資者可以依據個人意願終止或轉讓投資,這種終止或轉讓不會影響投資者及家人的綠卡。

周健律師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專長商務投資職業移民和國際商務交易。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為美國全國和世界各地客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並在紐約,休斯敦和芝加哥三大城市設有辦公室。律師所與多個聯邦移民局批准的地區投資中心有著密切聯繫, 有效幫助客戶選擇合理投資項目, 如果您有投資移民的問題。請將您的簡歷和問題發freeevaluation@hooyou.com 或發到周健律師電子郵件 jzhou@hooyou.com 本所律師將即時回復.

(09/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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