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詳解(II)
周健律師
如何才能滿足投資移民的三個條件是成功申請到投資移民綠卡的關鍵。
一、向營利性新企業投資。
投資者必須向「新」企業投資。新企業是指在1990年11月29日後成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投資企業可以是為投資目的專門設立的,也可以是已經存在的合格的新企業。
企業的形式不限,可以是公司,合資公司,合夥(包括一般合夥和有限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營利行為不包括非商業行為,比如投資自己居住的房地產,經營非營利機構等都不是營利行為。
法律要求投資者需要參與企業的管理。實踐中,如果投資者擔任企業的管理層,或者參與決策過程,或是有限合夥制企業的有限合夥人都可能滿足這一要求。但是,對於向政府特批項目(Regional Center)的投資,投資者不必參與企業的決策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資項目所在地。
二、投資至少一百萬美元 (特定地區五十萬美元)
法律要求投資者至少投資一百萬美元。現金,設備,貨物等都可以作為投資。所有的投資都必須以美國市場價值為標準進行資產評估。投資企業的貸款,投資者和投資企業之間的債務不能作為投資。實踐中,移民局對於投資款的來源審查嚴格。以非法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資金不能作為投資。另外,一百萬投資款必須在申請投資移民前到位,而且投資資金必須是風險運作。
為鼓勵向特定地區的投資,美國政府將最少投資額減為五十萬美元。特定地區是指不發達地區或高失業地區。不發達地區是在大都市範疇之外或在人口超過20,000的城市界限之外的地區。高失業地區是指失業率為美國平均失業率150%的地區。每個州的商業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都有一個特定地區的名單,供投資者查詢。
三、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創造10個全職工作機會
10個工作機會必須是提供給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工作機會。提供給擁有合法工作身份的外國人(H-1B, L-1等),或合同工(contractor)的工作機會不算在10個工作機會要求之列。同樣,提供給投資者家人的工作機會也不能予以考慮。全職工作要求每週的工作時間至少為35小時。
投資者不必在投資初期就僱用10個員工,只要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商業發展計劃並確證明在兩年內可以僱用最少10個員工即可。
如果對美國政府特批項目進行投資,投資者不用直接僱用10個員工。在投資到位後,特批的投資項目將會向移民局出具專家的分析報告證明該項投資是否增加了至少10個工作機會。
周健律師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專長商務投資職業移民和國際商務交易。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為美國全國和世界各地客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並在紐約,休斯敦和芝加哥三大城市設有辦公室。律師所與多個聯邦移民局批准的地區投資中心有著密切聯繫, 有效幫助客戶選擇合理投資項目, 如果您有投資移民的問題。請將您的簡歷和問題發freeevaluation@hooyou.com 或發到周健律師電子郵件 jzhou@hooyou.com 本所律師將即時回復.
(09/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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