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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申請中,誰能代表「僱主」?

近期,我們接到許多讀者的咨詢,希望瞭解如何解決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申請中誰能代表「僱主」的問題。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操作起來卻往往比較複雜。有申請人在自己辦理傑出研究員申請時因這個問題解決不當,而遭到拒絕。

在傑出教授或研究員的申請中,「僱主」必須在移民表格上簽字,並且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有些大學和研究所規模龐大,部門複雜,但並不是每個部門都有權威與移民局打交道。下面我們以大學和公司為例,分層分析到底誰有權威代表「僱主」 在移民表格上簽字,以及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

首先,在大學裡或公司,一般研究人員直接接觸的是自己的「老闆」(supervisor, advisor, 或professor)。在移民申請中,這些「老闆」沒有權威代表「僱主」提供「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所以,移民局不會採納「老闆」提供的「永久僱用」信函。

其次,再看中層機構(院、系、研究所等)的領導,比如大學中的系主任、院長或研究所主任,或公司中的部門經理等。嚴格地講,他們也沒有權威代表僱主在移民申請表格上簽字,或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移民處理中心也採納中層機構出具的證明和簽字。一般來說,NSC比其他中心對「僱主」權威的要求更嚴,經常拒絕採納系主任、院長或研究所主任的簽字或出具的「永久僱用證明」。

最後,也是最具權威的是,大學或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門(通常為office 或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移民局對大學人事管理部門的簽字和「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證明幾乎從不提出疑問。

清楚了移民局的要求,申請人在提交傑出教授或研究員的移民申請時,就要盡量獲得大學或公司人事部門的簽字。在無法取得人事部門簽字的情況下,也不妨以系主任、院長、研究所主任、經理或部門經理的簽字和證明提出申請。只是這樣做機會和風險並存。在處理這類機會和風險並存的案件時,有經驗的移民律師的作用就是幫助申請人提高機會,減少風險。

(05/2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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