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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的「最後行為規則」及其對申請人的影響

雖然沒有成文的法律規定,但在移民局的工作實踐中一直遵循著一個所謂的「最後行為規則」。所謂「最後行為規則」,就是說移民局對申請人的申請所採取的最終行為決定了申請人的身份。有時候,在一系列的移民事件中,很難確定哪一個行為是「最後的行為」。因此,瞭解所謂「最後行為規則」是非常重要的,特別在申請人同時或在短時間內遞交多個申請的情況下。忽視這一規則,有可能會給申請人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移民局的行為一般包括兩大類: 移民局對申請的批准和申請人已批准的申請的生效。像H-1B 和 L這樣的簽證/身份,一般在申請批准一段時間後才能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決定申請人身份的移民局的「最後行為」指的是批准的生效。但對於另外一些簽證/身份,如F-1和 J-1, 生效日期會和批准日期同時甚至更早之前。因此,對於這樣的簽證/身份來說,批准就是決定申請人身份的移民局的「最後行為」。

下面的一些例子,能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最後行為」是怎麼決定申請人的身份的。

Q1: 目前我持有H-1B簽證在一家公司工作。因為預知在五月底會被解雇,我在2007年的2月30日在我的H-1B還沒有過期的情況下就遞交了身份轉換申請,申請轉到H-4身份。當我的H-4申請還處於等待狀態的時候,我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僱主於5月1日幫我遞交了新的H-1B申請(因為我原本持有H-1B簽證,所以新的申請不受名額限制)。目前,我的H-4和H-1B都處於等待狀態。這樣,我的H-4申請會影響到我的H-1B申請嗎?

A: 在這個案例中,最後行為規則將決定申請人的身份。H-4申請會不會影響到申請人的H-1B申請,這還要看移民局的「最後行為」。我們知道,H-4批准時即生效,這樣申請人的身份就由H-1B轉為了H-4。在此之後,如果申請人的H-1B申請獲得批准並於一定時間後生效,申請人的身份將再次從H-4轉變為H-1B。也就是說,因為申請人的H-1B的生效是移民局所採取的最後行為,申請人的身份也就最終被確定為H-1B身份。但是,如果申請人的H-1B申請是在H-4申請之前獲得批准並生效,那麼,在申請人的H-4獲得批准並生效時,申請人的身份將從H-1B轉為H-4。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H-4的批准和生效是這一系列行為的「最後行為」,因此,申請人的身份為H-4身份。

Q2: 我於2006年10月1日由F-1身份轉變為H-1B身份。之後,由於失業原因我於2007年2月24日遞交了H-4申請。在我的H-4申請等待時間內,另外的僱主為我申請了新的H-1B,並且於2007年3月18日獲得了批准。我於同一天(3/18/2007)向移民局遞交了H-4申請的撤回申請。然而,在2007年5月1日,我的H-4申請獲得了批准。那麼, 我現在是什麼身份?

A: 根據最後行為規則,移民局的最後行為將決定申請人的身份。在這個案例中,申請人的H-4申請於05/01/07獲得批准並生效,這是移民局對申請人的申請所做的最後的行為,那麼,申請人就處於H-4身份。另一方面來說,此案例中的申請人不能撤回他的H-4申請,因為如果這個申請被撤回,申請人在02/24/07到 03/18/07之間就失去了身份。也就是說,申請人在新舊兩個H-1B身份之間的間隔時間裡,需要這個H-4或H-4等待這個身份來彌補自己的「身份斷層」。申請人如果需要H-1B身份,那麼他現在只有再次遞交新的H-1B申請,將身份從H-4轉回H-1B, 或者離境到美國境外的領事館重新申請H-1B簽證。

Q3:我將以研究人員的身份到一所大學工作。我的OPT將於2007年5月15日到期。學校為我申請了H-1B,申請的開始日期為OPT的到期日。然而,因為我的申請是常規程序,當我的OPT到期的時候H-1B的申請仍處於等待狀態。因為H-1B未批准而OPT已經到期,我不能繼續工作。我想參加一個夏季課程等待H-1B申請的批准。這會影響到我等待中的H-1B嗎?

A: 不會。申請人參加夏季課程,就需要從學校獲得新的I-20表。在這個過程中並不關係到移民局,移民局沒有採取任何行為。因為申請人還是處於原本的F-1身份。但是,如果申請人在H-1B等待期間進行的是其它簽證/身份的申請(如H-4),最後行為規則就會發生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就必須保證新申請簽證/身份的生效日期必須早於H-1B簽證的生效。否則,如果新申請的簽證在H-1B簽證之後生效的話,就會使H-1B簽證失效。

Q4: 我在F-1身份的時候遞交了H-1B申請並獲得了批准。那我現在是F-1身份還是已經轉換為了H-1B身份?

A: 在申請人申請了由F-1到H-1B的身份轉換,並且在H-1B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身份就改變了。但是,如果申請人只是獲得了H-1B簽證的批准但生效日期為 2007年的10月1日,那麼申請人的身份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不會改變。

但在最後行為規則上也有一種例外情況。移民局官員Hernandez曾經說明(08/18/2004 寫給 Susan Cohen的信中),在原身份持續有效,新身份申請已經獲得批准但未生效的情況下,如果申請人離境並以原身份重新入境,那麼從原身份到新身份的轉換或者新身份的生效才是移民局的最後行為,而不是身份轉換申請的批准。下面的例子將能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這一說明:

Q5: 我是持有F-1簽證的學生,並且已經於2007年4月遞交了轉換為H-1B身份的申請,並於2007年的5月獲得了批准,生效日期為2007年的10月1日。我將於2007年的6月離開美國並於8月返回。那我在返回的時候還需要申請F-1簽證嗎?這樣會影響我的H-1B嗎?

A: 因為申請人的H-1B尚未生效,因此在2007年8月的時候還需要以F-1身份進入美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的H-1B不會受到影響,因為申請人持有F-1簽證再次進入美國。雖然申請人的再次入境是H-1B批准之後的行為,但這並不是移民局在申請人身份申請上的最後行為。根據最後行為規則,H-1B的生效日期決定了申請人的身份。當申請人的H-1B在2007年的10月1日生效時,申請人將由F-1身份轉變為H-1B身份。只要申請人不再進行其它身份的申請,他的H-1B的生效將作為移民局的最後行為決定申請人的身份為H-1B身份。然而,如果申請出境時他的H-1B處於等待狀態,將視為申請人自動放棄H-1B申請,最後行為規則也不再起作用。

(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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