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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系列之一:簡介及要求

周健律師

註:

移民局將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開始接受 2008 財政年度的 H-1B 工作簽證申請。根據往年的經驗, H-1B 工作簽證名額競爭將非常激烈。申請人盡早行動以獲得 H1B 名額就變得非常重要。鑒於很多人對於 H1B 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認識,為幫助申請人全面瞭解 H-1B 相關的知識,以採取最有利的行動,我們在此對 H-1B 作一個全面而系統的介紹,包括 7 篇系列分析。本篇為 H-1B 簡介及要求。其它分析將在稍後陸續推出。

一、 簡介

H-1B 是一種非移民簽證,專門為在美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在 H-1B 申請過程中,僱主為申請人,外籍員工為受益人,所申請的工作必須是一個專業職位,須要本科或以上訓練才能勝任。該外籍員工最低必須擁有學士學位或者同等學歷。 H-1B 簽證對於工程師、教授、研究員、軟件設計師、會計師、建築師、專業管理人員、金融分析員、程序員、數據庫及網絡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外籍專業人員來說是比較合適的。得到這種簽證,一般情況下在美國工作時間最長可達到六年,並且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還可進一步延期。

二、 H-1B 的要求

美國僱主必須提供的是需要專業性知識的職位,全職或兼職均可。

需要專業性知識的職位,指該職位需要工作者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擁有專業性知識。法律對該要求的定義是所申請的專業職位在該行業中需要經過至少本科學士項目的學習培訓才可以勝任。請注意,這是對該專業職位本身的要求,與受益的外國員工資格是一個分開不同的問題。對於外籍員工的教育背景要求來說,外籍員工的專業必須與該申請職位相關。但是在實踐中,移民局對於受益外國員工的專業與所申請的職位的專業對應性還是有相應的變通性。特別是對於計算機行業的許多職位,一般理工科任何專業畢業都有可能被認為具備了計算機的相關專業資格。

如果外籍員工的學位由美國以外的教育機構頒發,那麼這個學位必須經過美國相關機構的評估,以此來決定這個學位是否和美國頒發的學位相當。如果外籍員工不能達到 H-1B 對學位學歷的要求,那麼他就必須擁有相應的工作或者培訓經驗。一般說來,如果一個人只有三年專科學位,他可以用三年相關專業經驗來獲得同等本科學歷評估而具備 H1B 資格。另外,對於一些有幾十年相關專業經驗的受益人,即使沒有學位,也有可能具備 H1B 資格。除此之外,根據州法律,在從事該專業性工作的時候,如果需要執照,那麼外籍員工應該擁有這樣的執照。或至少證明可以有資格獲得執照。

僱主必須付給該外籍員工不低於當地現行工資標準 (Prevailing wage) 的報酬。現行工資標準是一個特定的、由勞工部規定的法律概念,與市場上的僱傭情況並不一定一致。現行工資標準是由所在州的工資決定機構 State Wage Agency (SWA) 根據不同的地理區域和不同的職位制定的最低工資水平。現行工資標準隨著地域和職位的不同而不同。另外,高等教育機構也有特別的工資標準。有經驗的律師可以從勞工部的數據庫中進行分析判斷而確定所申請職位的工資標準。

例 1 :王先生和張先生都是生物化學的教授,學術背景類似,也符合相同的工作職位描述。王先生在紐約城的一所大學工作,張先生則在休斯敦的一所學院工作。他們的其他條件都基本類似,但是由於工作地點在勞工部系統裡分屬兩個不同的地理劃分區域,所以王先生的現行工資標準就和張先生不一樣。

例 2 :朱小姐和劉先生都是計算機程序員,都在西雅圖工作生活,他們的工作也要求同樣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朱小姐在州里的一所大學工作,劉先生在一家私有機構工作。由於朱小姐在高等教育機構工作 ( 即使她並不教書 ) ,她的工資標準就與劉先生不一樣,往往高等教育機構工資標準較低。

僱主應保證符合下列六項條件:

  1. 僱主必須保證支付 H-1B 僱員高於僱主支付給其他擁有類似經驗和資格的員工的工資水平,或者該職位所處地區的現行工資標準。
  2. 對該外籍員工的僱傭不會對相同職位的其他員工的工作條件產生負面影響。
  3. 公司內部沒有出現有關外籍員工即將開始工作的職位的罷工或者停工。
  4. 僱主應該向外籍員工即將開始工作的行業的行業機構談判代表出具遞交勞工情況申請 (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 LCA) 的收據,如果沒有這樣的代表,應該在遞交 LCA 的當天或者之前 30 天內在工作單位的顯著地點張貼該收據,至少張貼兩周。
  5. 僱主應保存下列文件備查:
    1. 已遞交的勞工條件申請副本;
    2. 外籍員工的工資文件;
    3. 最終工資水平的確定的解釋;
    4. 選擇現行工資標準的依據。
  6. 如果在法定的僱傭截止期限之前僱主解除了和外籍員工之間的僱傭合同,如果員工選擇回到原居住國,僱主應支付外籍員工合理的返程交通費用。

如果僱主違反了相關規定,將會被處以罰款,一次違反的罰款範圍在 1,000 美元到 35,000 美元不等。對某些特定條款的違反將會導致該僱主以後參與 H-1B 申請或者其他移民申請的資格被取消至少一年。

本文作者周健律師是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資深主管律師,七年來為眾多客戶提供高質的職業和商務移民法律服務。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在紐約,休斯頓和芝加哥設有辦公室。本所十多位專業律師為廣大客戶提供關於移民和非移民簽證的全方位服務,特別是 NIW , EB-1, PERM, H1B 和 I-485 方面的專案設計服務,依據客戶的具體情況,度身定制專案方案。 客戶可與本所律師在以上提及的三大城市的辦公室約見面談,具體詳情,請訪問 www.hooyou.com , 或發免費咨詢郵件到 info@hooyou.com

(0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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