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難容二虎:「不得競爭」協議
溫醫生畢業於上海某醫學院,來美國後學了兩年生物學。拿到生物學碩士後,他考入紐約一家醫學院,專修皮膚病學,並於1995年獲得醫學博士學位。隨後,溫醫生完成了實習,考取了新澤西州的醫生執照,並在丹維爾鎮的戴維斯皮膚病診所執業。戴維斯醫生是診所的創辦人和唯一合夥人。
1998年9月1日,溫醫生正式開始在戴維斯診所工作。工作之前,雙方簽訂了僱用協議。其中規定溫醫生的僱用方式為隨意僱用,任何一方均可單方面中止僱用關係,但必須提前六十天通知對方。而且,在解除僱用關係後的三年內,溫醫生不得在戴維斯診所方圓二十英里之內開辦新的皮膚病診所。這一條就是僱用合同中俗稱的「不得競爭」條款。
因為戴維斯診所是附近幾個鎮上唯一的皮膚病診所,所以病人很多,溫醫生和戴維斯兩人一天到晚忙個不停。溫醫生醫術精湛,待人和氣,在本地漸漸做出了名氣。來找溫醫生看病的患者越來越多。工作兩年後,溫醫生向戴維斯提出做診所的合夥人,遭到戴維斯的拒絕。不久,溫醫生提出辭職。六十天以後,戴維僱用了一位剛完成實習的醫學院畢業生。溫醫生正式中止了在戴維斯診所的工作。
辭職後,溫醫生並沒有離開丹維爾鎮的打算,而是要開辦自己的皮膚病診所。辭職前,溫醫生就瞭解到戴維斯診所街對面有門頭出租。經過幾次探訪,溫醫生決定租下這家門頭房,作為自己的診所。在正式辭職前,溫醫生已經開始籌備開業事項。到正式辭職的時候,溫醫生的診所已經萬事具備,只等開業。所以,溫醫生離開戴維斯診所的第二個星期,即宣佈自己的皮膚病診所正式開業。開業後,溫醫生向以前看過的患者發信,告訴他們自己開業的消息。許多患者陸續轉到溫醫生的診所。
戴維斯得知溫醫生開業的消息,便拿出當初雙方簽訂的「不得競爭」協議,要求溫醫生立即關閉在丹維爾鎮的診所,否則,戴維斯將訴諸法律。溫醫生並沒有對戴維斯的警告當回事,他相信自己有權開辦診所與戴維斯自由競爭。至於當初雙方簽訂的「不得競爭」協議,因為違反自由競爭的原則,而沒有多少效力。何況在醫生這個行業內,醫生自己開辦診所與以前的僱主競爭並不罕見。
但是,戴維斯並不止於口頭上威脅。在給溫醫生發出兩封信以後,他見溫醫生不為所動,便找到律師正式起訴。戴維斯狀告溫醫生違反雙方簽訂的「不得競爭」協議,要求法庭責令溫醫生立即關閉診所,並賠償已經給戴維斯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法庭傳票和訴狀送到,溫醫生不能再置之不理,只好請律師答辯。
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當初溫醫生和戴維斯簽訂的「不得競爭」協議是否有效。美國是自由市場經濟,平等競爭是自由市場的命脈。一般而言,法庭並不鼓勵交易雙方簽訂「不得競爭」協議,所以對各種「不得競爭」協議格外警惕。但是,在僱用關係中,出於保護僱主合法權益的考慮,法庭不會一概推翻所有的「不得競爭」協議,只是規定了許多條條框框加以限制。
就像在其他大部分州一樣,新澤西州對僱用關係中的「不得競爭」協議主要有三種限制。換言之,只有符合全部三個條件,法庭才不會推翻僱主與僱員簽訂的「不得競爭」協議。其一,「不得競爭」條款必須維護僱主的合法權益;其二,「不得競爭」條款不能給僱員造成不合理的困難;其三,「不得競爭」條款不能損害公眾利益。
法庭在判決戴維斯訴溫醫生案時,便根據這三條限制逐項考察,以決定雙方簽訂的「不得競爭」條款是否有效。首先,法庭要看「不得競爭」條款是否維護了戴維斯診所的合法權益。溫醫生堅持,戴維斯診所沒有什麼合法權益需要「不得競爭」條款來維護。而戴維斯則爭辯,戴維斯診所與患者的關係就是一項需要「不得競爭」條款維護的合法權益。溫醫生的診所拉走了戴維斯診所的患者,損害了「不得競爭」協議保護的戴維診所的這項合法權益。在新澤西州,診所與患者的關係受法律保護,因此是診所的一項合法權益。由此,法庭判定,「不得競爭」條款保護了戴維斯診所的合法權益。
其二,法庭要看「不得競爭」條款是否給溫醫生造成了不合理的困難。當初溫醫生與戴維斯簽訂的協議規定,在溫醫生離開戴維斯診所後,三年之內不得在方圓20英里的範圍內開辦新的皮膚病診所。這項條款對「不得競爭」附加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它沒有完全禁止溫醫生與戴維斯競爭,而是在一定的年限和地域之內禁止溫醫生與戴維斯競爭。這種限制不會給溫醫生造成不合理的困難。溫醫生完全可以在20英里以外的地方開業,或者三年以後再回到丹維爾市開業。相反,如果協議永遠禁止溫醫生與戴維斯競爭,或者禁止溫醫生在新澤西州的任何地方開業,那麼,這種「不得競爭」協議就很有可能因給溫醫生造成不合理的困難而被法院推翻。
第三,法庭要看「不得競爭」協議是否損害了公眾利益。溫醫生強調,如果他被迫在20英里以外的地方開業,他的許多病人就不得不長途跋涉去他的診所看病,所以他與戴維斯簽訂的「不得競爭」協議損害了公眾利益。法庭拒絕了這種推論。法庭指出,戴維斯的診所可以向患者提供同樣的醫療服務。而且,即使患者堅持要找溫醫生看病,在現在的交通條件下,旅行20英里也不是很大的負擔。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宣佈溫醫生與戴維斯診所簽訂的「不得競爭」協議有效,責令溫醫生立即關閉診所並賠償戴維斯診所的經濟損失。在執業兩年多後,溫醫生不得不離開丹維爾鎮,搬到紐瓦克市重新開業。
法律要點:
- 一般而言,法庭並不鼓勵交易雙方簽訂「不得競爭」協議,但是,在僱傭關係中,出於保護僱主合法權益的考慮,法庭不會一概推翻所有的「不得競爭」協議,只是規定了許多條條框框加以限制。
- 大部分州對僱傭關係中的「不得競爭」協議主要有三種限制。只有符合全部三個條件,法庭才不會推翻僱主與僱員簽訂的「不得競爭」協議。其一,「不得競爭」條款必須維護僱主的合法權益;其二,「不得競爭」條款不能給僱員造成不合理的困難;其三,「不得競爭」條款不能損害公眾利益。
該文章節選自由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出版的《美國法律呼悠談》
作者: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編輯:楊學梅
地址:中國北京朝陽區西壩河南裡17號樓
郵編:100028 電話:8610-64601249/64668595
傳真:8610-64662649 E-mail: yangxmei@sina.com
(02/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