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保胎權
1998年夏天,劉小姐與湯姆在深圳的一家酒吧相識。當時,湯姆任美國一家公司駐深圳的業務代表。劉小姐則是廣州一家化妝品公司的業務員。兩人一見鍾情,不久便定下終身,並在廣州登記結婚。湯姆回美國後,為新婚妻子辦理好簽證手續。夫妻團聚後,住在湯姆母親在費城的家中。
劉小姐來美國後改名南希。她打算先補習英文,然後進入大學修課。丈夫對她補習英文無可非議,對她上大學的計劃卻有些怨言。湯姆是一個相當傳統的美國人,他的夢想就是建立一個兒女成群的大家庭。而南希在實現自己的大學夢之前,不想生兒育女。因而,南希在與湯姆溫存時處處設防,生怕不小心走火懷孕。為此,夫婦兩人開始出現磨擦。
越擔心的事,卻越是發生。1999年感恩節期間,南希發現自己懷孕了。當時,她正在加緊複習功課,準備來年春天申請大學入學。懷孕後,南希十分緊張。她思前想後,不想因生育影響自己的大學夢,隨決定背著湯姆做人工流產。南希知道,如果把懷孕的事告訴丈夫,湯姆肯定不會同意她做流產。一來湯姆早已思子心切,做夢都想抱兒子;二來湯姆是個虔誠的天主教徒,視流產為殺人,覺得在道德上不可接受。
南希決心已定,便到費城郊區的一家流產診所,要求醫生為她做人工流產。在登記時,醫務人員要求南希出示配偶同意她做人工流產的書面聲明。當然,南希拿不出這樣的聲明。她被告知,按照賓西法尼亞州的法律,孕婦在做人工流產前必須向醫生出具配偶的書面同意。南希告訴醫務人員,她和丈夫之間在是否做人工流產問題上有分歧,所以不太可能取得丈夫的同意。醫生雖然同情南希的遭遇,卻對此無能為力。如果沒有配偶的書面同意,冒然為孕婦做人工流產手術,醫生不但要被吊銷行醫執照,而且還要賠償由此為孕婦配偶帶來的損失。當然,這種損失常常以數十萬美元計。
南希要求做人工流產被拒,現在只剩下一條路,就是爭取丈夫湯姆的同意。當她把懷孕的消息告訴丈夫時,湯姆高興得連蹦帶跳。當南希告訴他,準備做人工流產時,湯姆似乎被打入了十八層地獄。等平靜下來,湯姆一字一句地告訴南希,在人工流產問題上,他決不讓步。他相信,人工流產就等於是孕婦和醫生謀殺胎兒,和殺人沒有什麼兩樣。而且,他相信那些做人工流產的醫生都應該定謀殺罪。最後,湯姆告訴南希,他決不會同意她做人工流產,而沒有他的書面同意,沒有醫生敢以身試法,為她做流產手術。
南希在丈夫處碰了釘子,十分沮喪。她看到自己與湯姆之前的巨大分歧。要解決這些分歧,或者她讓步,或者湯姆讓步。但麻煩的是兩人均不打算讓步。這樣下去,只好分道揚鑣。無論如何,南希不想生下這個孩子。但是,時間不等人,再拖幾個月,恐怕南希不想生也得生了。在一位朋友的幫助下,南希找到費城一家婦女權益組織。這家組織的律師決定免費為南希打官司,請求法庭廢除賓西法尼亞州關於孕婦流產需要徵得配偶書面同意的法律。
事不遲疑,南希立即向法庭提出了申請。同時,南希與湯姆的婚姻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本案的被告是賓西法尼亞州政府。州政府的律師提出,父母對胎兒擁有相等的權利,賓州政府既要保護母親的利益,也有權保護父親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母親做人工流產前,不徵得胎兒父親的同意,就損害了父親的利益。另外,賓州政府也能夠通過此項法律保護未出生嬰兒的利益,因為此項法律會使得孕婦在做人工流產前更加慎重。
南希則據理力爭,指出婦女擁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受到憲法的保護。雖然父親和母親對未出生的胎兒擁有相等的權利,但是胎兒懷在母親身上,所以應當由母親決定是否通過人工流產中止妊娠過程。賓西法尼亞州有關流產前必須徵得配偶書面同意的法律,在事實上剝奪了婦女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如果配偶不同意人工流產,實際上就等於是在支配孕婦的身體。而賓州的法律則相當於允許配偶支配孕婦的身體,因而違反了美國憲法賦予婦女的權利。
法庭在聽取了雙方的辯論後判決,雖然賓州政府有權保護胎兒父親的利益和未出生胎兒的利益,但是州政府的立法必須符合憲法。賓州要求人工流產須徵得配偶同意的法律,嚴重妨礙了婦女的權利,在事實上允許配偶支配孕婦的身體,因而違反了憲法。據此,南希有權在不違反其他相關法律的情況下,自己決定是否中止懷孕過程,不需要徵得丈夫湯姆的同意。
法庭判決對於賓州的婦女具有重大意義。但是,對於南希來講卻不得太遲了。事實上,在此案等待審理期間,南希在紐約州順利做了人工流產,並與湯姆離婚。紐約州在較早前已經廢除了婦女做人工流產要求配偶同意的法律。
法律要點:
- 美國某些州的法律過去規定,孕婦在做人工流產前必須向醫生出具配偶的書面同意。此規定現已被判為違憲。
該文章節選自由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出版的《美國法律呼悠談》
作者: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編輯:楊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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