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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H-1B 系列之六: 哪些僱主不受名額限制?

周健律師
張哲瑞律師事務所

競爭每年的H-1B名額已經成為了僱主和外籍專業僱員的一項極大的挑戰。在2007年4月,移民局開始接收2008財年H-1B名額申請的第一天,就收到了超過130,000份的申請,遠遠超過了每年可用的65,000個常規限定名額 (其中包括數千個按條約規定保留給智利和新加坡的名額) 。此外,為在美國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申請人準備的20,000個額外的名額也在幾周的時間內就用盡了。我們推測,在今年4月1日開始的2009財年H-1B申請的名額狀況也不會有什麼樂觀的變化。

不過,除此之外,移民法還規定了一些不受名額限制的H-1B申請類別。除了H-1B的延期或者受益人在過去6年裡已經佔用過H-1B名額這兩種狀況外,有些情況下因為僱主的性質,H-1B申請也可以免受名額限制。

與 美國移民政策的廣泛目標相一致,美國政府規定,那些主要直接為公眾事務貢獻的僱主可以獲得名額的豁免。例如,美國21世紀競爭力法案第103條就規定,「在高等教育機構或其相關或附屬的非營利機構,或者非營利性研究組織以及政府的研究組織」工作的申請人不受名額限制。

這項國會法案保留了有豁免資格的僱主的相關解釋空間。2006年6月6日,移民局發佈了一項關於這個問題的解釋的備忘錄,我們將根據這個備忘錄來分別解釋這一豁免的標準。

  1. 「工作在」

這個短語非常重要,因為根據移民局的解釋,任何為符合要求的公司或組織工作的受益人的申請都符合豁免的條件, 哪怕這一受益人並非受僱傭於符合豁免條件的機構。

移民局瞭解到有時候,這些符合資格的機構會將工作外包給營利的或其他不符合豁免資格的僱主。但根據解釋,只要外籍受益人是為符合規定的機構工作並「代表符合要求的機構為美國做出了直接的公共貢獻」就能夠獲得名額的豁免。

因此,一個受名額限制的僱主可以為不受名額限制僱員提交申請,但是移民局堅持「申請人負有證明受益人的工作和在符合名額豁免資格的實體的工作任務之間的邏輯聯繫的責任。」

例如: 疾病控制中心和一家營利性公司A簽訂了合同,在合同中規定,A公司為一項政府運作的為期兩年的研究項目提供生物化學研究人員。這些研究者將到一家政府機構和政府的工作人員一起開展研究工作。這樣,A公司就能夠根據這一職位為派遣的僱員申請不受名額限制的H-1B簽證。(這種情況下,為了滿足條件,要求A公司的僱員為政府部門工作的時間不能少於一半的工作時間,例如,受益人可以有60%的時間為政府工作, 40%的時間為僱主A公司工作。)

  1. 高等教育機構

根據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101條的規定,「高等教育機構」是需要–

  1. 必須擁有中學或相關同等學歷的學校的畢業證明才允許入學;
  2.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提供高於中學教育的教育項目;
  3. 授予學士學位或者提供至少2年的專科項目,所獲學分可用於將來獲得學士學位;
  4. 公共的或非營利性的機構; 以及
  5. 經過國家的評審機構或協會認可。

舉例: 社區學院 B 提供2年的專科學位。在這一學位上獲得的全部學分可用於到許多公共大學申請學士學位。B學院的僱員可以申請豁免名額的H-1B簽證。

  1. 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附屬的非營利性機構

根據移民局的規定: 非營利性機構 (包括但並不僅限於醫院及醫療或研究機構)是指這些機構與公共機構或高等教育機構有這樣或那樣的直接關係,如共同擁有所有權或者同屬於一個高等教育機構的組織或集團管理,或者以會員、分支機構、合作或者子公司等方式附屬於一個高等教育機構或組織。

典型的非營利性機構都是以 501(c) 3 的方式組成。

例如: 附屬於公共大學C的小學是C大學的組成部分,為C大提供教育學以及子弟教育的服務。該小學的僱員也符合申請不受名額限制的H-1B的資格。

  1. 非營利性研究組織或政府的研究組織

根據移民局的說明:

    1. 非營利性研究組織的是以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為基本工作的組織;
    2. 政府研究組織是指其主要使命為執行或促進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政府機構;
    3. 基礎研究是指通過對某學科的研究以獲得更全面的知識和理解,而不需要具體的應用。基礎研究的目的是為了增進科學知識,而不需要有具體明確的商業目的,即使這項研究本身已經具有或有潛在的商業價值。基礎研究包括對科學,社會科學或人文學科的研究和調查。應用研究是指通過對知識的獲取和瞭解以獲取通過什麼具體的辦法實現某種需求的研究。應用研究是指以發現新的有商業價值的科學知識為目標的研究, 應用研究也包括對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

例如: D是一個以主要研究AIDS的治療方法以及AIDS的預防教育為主的501(c)3 非營利性組織。D的僱員能夠申請豁免名額的H-1B。

但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非營利性組織都符合豁免名額申請的條件(甚至很多移民官都有這樣的誤解)。只有以研究為主的非贏利組織才有這樣的豁免資格。

總結: 豁免名額的 H-1B申請為僱主申請人和僱員受益人都提供了極大的方便。豁免名額的 H-1B申請可以隨時提交,受益人也可以隨時開始工作。也就是說,符合名額豁免條件的僱主事實上擁有了連續的不受名額限制的僱員供給。

但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如果一個受益人從一個名額豁免的職位換到一個受名額限制的工作職位,而在過去的6年裡他又不曾佔用過名額的話,受益人將要受包括名額、時間在內的一切相關限制。

面對將要到來的四月的激烈的H-1B名額的競爭,通過不受名額限制的工作申請H-1B是一個確保在美國合法身份的非常好的選擇。張哲瑞律師事務所非常願意為您的H-1B申請提供我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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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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