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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案例:一個有挑戰性的RFE

王先生曾經持B-2簽證,他在2008年4月自己提交了H-1B工作簽證申請,但在五月收到了補充證明要求,即RFE。

移民局發放的RFE通知中提出了三點問題:第一,王先生工作的性質和範圍以證明為王先生所申請的職務符合H1B的「專業職位」要求;第二,王先生為了勝任這一工作進行了怎樣的培訓以證明王先生的個人背景符合職務本身的要求;第三,在H1B生效前,王先生是否能維持合法的身份。王先生的H-1B申請是他自己提交的,因此面對如此複雜的RFE無所適從。他找到張哲瑞律師事務所,並委託了馮淨律師負責回復他的RFE案件。

仔細研究了王先生的案子之後,馮律師根據她的經驗判斷,王先生要想獲得H-1B申請的批准比較困難,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因為王先生的申請中,馮律師發現了兩處比較致命的錯誤:第一,王先生的H-1B起始日期填寫錯誤,寫成了2008年9月1日;第二,在申請的工作職位上,王先生填寫的「辦公室行政助理」這一職務不符合H1B「專業職位」要求。在這樣的情況下,王先生只是收到RFE而不是移民局的駁回通知就已經非常幸運了。

另外,王先生當時的身份是B-2, 並且到2008年6月到期,也就是說王先生根本無法合法地呆在美國完成H-1B身份轉換。而在王先生自己提交H1B申請時, 他完全沒有意識到即使他的H-1B申請獲得批准也不可能由B-2身份直接轉換到H-1B身份,因為他的B-2身份會在H-1B簽證生效前幾個月過期。他只能在B2過期前出境,在H1B生效前再次入境來取得合法H1B簽證。王先生當然不希望如此麻煩,他希望馮律師能夠幫忙解決在美國本土轉換身份的問題。

在RFE的回覆信中,馮律師不僅回答了RFE提出的三個問題, 而且同時也更正了原本申請中的兩項錯誤,希望能夠彌補上述潛在的問題。

王先生申請中的第一個問題是生效時間不正確。H-1B簽證是為在美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人設計的非移民簽證。根據當前的移民法律,每年H-1B有65,000個常規名額,在該財政年度的10月1日生效。此外,還有一些H-1B不受名額限制。但因為王先生在過去的六年裡沒有佔用過H-1B名額,從事的工作職位也不能享受名額豁免,所以他的申請一定是受名額限制的。

但是,因為王先生在申請中填寫的開始日期是2008年9月1日,所以理論上來說王先生申請的是2008財政年度的H-1B簽證,而不是他原本意向中的2009年。如果不彌補整個致命傷的話,王先生的申請將會根據2008年的名額來計算。而2008年的名額早在2008年4月2日就全部用光。因此,移民局完全可以以此為由駁回申請。幸運的是,移民局在最初處理申請時沒有追究這個問題,這才使得我們能夠後來在RFE回復中改正這個錯誤,將簽證的生效日期改到2008年10月1日。

王先生申請中第二個問題在於工作職位的填寫,王先生在申請中填寫的是 「辦公室行政助理」。H-1B的法律要求之一是申請的工作職位必須是專業的職位, 這是批准H-1B申請的首要審查項目, 也就是說H-1B申請的職位必須是「專業職位」。根據移民局的規定,所謂專業職位是指需要工作者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需要專業性知識的職位,並且需要申請人擁有學士或以上相關的專業學位,或同等學歷。而「辦公室行政助理」的職位則不在「專業職位」的範疇內。這也正是移民官在RFE中詢問王先生工作職位的性質和範圍,以及為此職位進行了哪些培訓的原因。

因此,RFE的回覆信需要證明王先生的工作職位無論是從僱主本身的性質,還是工作職能的特殊要求來分析,都符合「專業職位」的定義,並且只有至少擁有學士學位的人才能勝任。

在回覆信中,馮律師詳細闡述了王先生僱主的經營狀況,工作的性質,以及正確的工作職位描述,並且詳細論述了王先生的工作職位需要至少學士學位的申請人才能勝任。信中,我們還提供了行業中其他類似公司的對類似職位的招聘要求。經過對比,我們相信儘管這個職務本身不屬於「專業職位」的範疇,但是行業內對類似的職務都提出了高於勞工部對此職務設定的標準,因為王先生僱主對這一職務設定的至少學士水平以上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要求符合行業習慣。這個職務也因此符合H1B的要求。此外,馮律師還在信中強調,王先生在一家國際著名的大學獲得了商業相關的學士學位,並且在行政方面有四年多的工作經驗。因此王先生自身的背景也足以勝任這個工作的要求。

然而,除了要回答這些問題之外,王先生還需要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以達到在美國境內轉換成H1B的目的。 馮律師因此建議他參加一個英語語言培訓項目,由B-2身份轉換到F-1身份。這樣一來,不需要離境, 王先生就可以從這個F-1身份直接在美國境內轉換到H-1B了。在馮律師的指導下,王先生提交了I-539轉換身份申請,並且在RFE回復前收到了I539的收件通知。馮律師隨後在RFE回復中提交了I539收件通知並要求在批准H1B的同時批准王先生的身份轉換申請。

在RFE提交後三天,王先生收到了F-1的批准通知, H-1B的批准通知,和I-94卡(在美國境內轉換身份的批准)。正是由於王先生的F-1申請在H-1B生效前獲准,他才可能在美國境內完成身份轉換。否則,他還是需要短期出境申請H1B簽證。這是因為這兩個申請批准的時間和順序非常關鍵。在申請人有兩個或多個申請同時進行時,移民局在判定申請人的最後有效身份時會非常嚴格地遵循「last action rule」。根據 「last action rule」,當一個申請人有多個申請同時進行時,最後一個獲得批准或最後一個生效的申請決定申請人的身份。因此,在王先生的案子中,如果F-1轉換身份申請在2008年10月1日後獲得批准的話,即在H-1B簽證生效後獲得批准,王先生會在H1B生效後又回到F-1身份。如果這樣的話,王先生還是需要到境外申請H-1B簽證以重新回到H1B身份。此案中,因為F1申請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批准(事實上由于先生I539是在5月份遞交的,F1在10月1日之後才批准的可能性不大),王先生成功地在美國境內完成了從B2到F1的轉換和從F1到H1的轉換。

收到H-1B申請的批准通知後,王先生非常興奮。同一天,他就寫信給馮律師,感謝她的專業意見以及在申請中的努力工作。在整個申請中,除了王先生的幾次幸運之外,專業律師的意見和技能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如果申請人想要自己提交移民或非移民申請的話,我們也建議申請人要仔細地閱讀並瞭解所有與申請相關的移民法律和規範。很多時候,移民申請容不得一點哪怕是極其微小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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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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