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廣大職業移民申請人來說,申請綠卡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少則一兩年,多則五六年。在此過程中,人們對於換工作是很謹慎的,因為換工作對職業綠卡申請可能產生很大的影響。更糟糕的是在申請過程中失業,如果工作丟了,職業綠卡申請就可能被終止了。那麼,轉換工作或者失業對綠卡申請有什麼樣的影響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比較複雜,取決於很多的因素,最重要的是綠卡申請所在的類別及個人綠卡申請所處的階段。
一. 職業移民申請的基本步驟
綠卡的申請步驟視優先類別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第一優先(包括EB1A, EB1B和EB1C)和第二優先的國家利益豁免(NIW)申請的第一步是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 ( I-140);第二步叫作調整身份(I-485),或領館簽證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申請人只有在有移民名額時才能進行第二步調整身份(I-485),或領館簽證程序。 在有移民名額時, I-485 可以和I-140 同步進行。
第三優先和第二優先的非國家利益豁免類別移民申請要通過三步:第一步是由美國的僱主向美國勞工部提出勞工證的申請 (PERM); 第二步是勞工證被批准後,提交I-140; 第三步是調整身份(I-485),或領館簽證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其名額適用規則同上。
二.轉換工作及失業對通過PERM的職業移民申請的影響
我們先討論基於勞工證(PERM)的綠卡申請中 (第二優先除NIW以外和第三優先),轉換工作或失業對於綠卡申請的影響。這兩類的綠卡申請都需要僱主支持,所以僱傭關係的存在是至關重要的。但是,我們首先要糾正綠卡申請中的一個普遍的認識誤區,綠卡申請中的「工作」 不是指當前的工作 (current position),而是指「未來的工作」(Prospective position),也就是說從法律原理而言, 綠卡申請的受益人(外籍員工)最晚可以在獲得綠卡後開始為申請的僱主工作。但是, 在實踐中, 僱主往往只支持已被僱傭的外籍人士申請綠卡,一旦受益人離開公司, 僱主就可能不再繼續支持申請。
由於移民局的I-485 審理時間過長,不利於自由市場的勞動力自由流動,對外籍申請人也不公平,因此,美國國會在2001年通過AC-21法案,允許綠卡申請人在I-485 Pending 180天後轉換工作。在180天等待期中,I-485 申請人不一定要為申請的僱主工作,而是要求在這180天之內,申請的僱主仍然保持有誠意的永久工作職位。另外,在這一規則中,I-140是否批准並沒有影響。但是,在實踐中為保險起見,我們建議申請人僅在I-485 Pending180 後,並且I-140 被批准後再轉換工作,因為在I-140批准前僱主有權撤銷此移民申請。另外,如果在I-140申請被批准前,你已經離開原來的僱主,而移民局在這時要求僱主補充材料,而僱主不予反應,綠卡申請也被終止。
我們下面分四種情況分別闡述在I-485 pending 180天之前和之後轉換工作或失業對綠卡申請的影響。
張先生擁有計算機碩士學位,在IT泡沫破滅時在學校苦熬三年,獲得了ORACLE數據庫管理的高級證書,畢業後在一家計算機外包公司從事數據庫管理工作(DBA, database administrator) ,客戶遍佈全美,經常飛來飛去,且工作強度很大,張先生不勝其苦。所幸的是,公司Sponsor他通過PERM申請綠卡,I-140已經批准,I-485也在pending。
a. I-485 pending不到180天被解雇或換工作
在張先生I-485 Pending 不到180天的時候,正趕上公司裁員,張先生不幸被解雇, 因為通過PERM申請綠卡是基於一個誠意的永久工作, 法律要求這個誠意在I-485 pending180天前必須存在,而公司原來給張先生的工作職位已經不再存在了,張先生的綠卡申請也就因此失效了。類似的,如果申請人在此時辭職,永久地離開原有職位,由於申請人沒有誠意回到原來的工作,綠卡申請也被終止。
b. I-485 pending小於180天且僱員暫時主動離職
在張先生I-485 Pending 不到180天的時候,由於工作過度辛苦,張先生想休息一段時間,他主動和老闆商量離職半年;但僱主聲明給張先生的工作職位依然存在,張先生可以(也將要) 回來工作,則張先生的綠卡申請依舊有效,移民局可在任何時間批准他的綠卡申請,而不受他目前是否工作這一狀態的影響。
c. I-485 pending超過180天僱員主動轉換工作
如果I-485 pending 超過180天,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換工作,只要新的工作職位與原來的I-140申請時所屬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其I-485申請仍然有效。例如,最近,張先生的客戶對他的工作很滿意,給他一個DBA(Database Administrator)的職位,薪水也不低於原來的工作,重要的是,張先生不用再飛來飛去,可以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家人。張先生愉快地接受了這份工作。因為張先生前後兩份工作的職位是相同的,且I-485 Pending 超過了180天,他的綠卡申請 (I-485) 繼續有效。
d. I-485 pending超過180天後被解雇失業
如果張先生的I-485 pending超過180天後被解雇失業,那對他的綠卡申請有什麼影響呢?首先,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的身份沒有問題。張先生應主動尋找工作,越快找到工作越好。如果在此過程中,移民局詢問張先生的工作狀態,張先生有了新的與以前相同或類似的工作,張先生的綠卡申請依然有效。但是,如果在移民局詢問時張先生還處於找工作的狀態,無法提供一個新工作的證明,那麼張先生的I-485申請就會被拒絕。由此可見,I-485 pending超過180天後即使短期失業也不意味著綠卡申請被拒絕。
三、綠卡申請被終止後的優先日期的轉換
如果一個人的綠卡申請基於上面提到的由於失業或離職被終止後,綠卡申請是不是都白費心思了呢?或者說如果我知道自己會很快離開現在的公司,那是不是也就完全沒有必要在現在申請綠卡了呢?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否定的。因為即使你離開了原來的公司,你在辦理勞工卡(PERM)時所獲得的「優先日期」 (Priority date) 在你下次申請綠卡時還可能使用。針對EB-1, EB-2以及EB-3三類的I-140移民申請,一旦I-140申請獲得批准,與該申請相聯繫的優先日期可以保留並延用於後續的EB-1、EB-2 或者EB-3的申請中。請注意,優先日期是可以任意交叉延用的,如EB-1類的優先日期可用於之後的EB-2或EB-3。但是,該延續使用要基於前次I-140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前提,而僅僅獲得勞工證批准並不能延續使用優先日期。目前(2007年2月) ,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的職業移民綠卡排期情況是:第一優先:有名額,沒有排期的問題;第二優先:2005年4月22日;第三優先:2002年8月1日。而如果你有一個早於這些日期的優先日期,就可以馬上遞交 I-485申請,而不受排期的限制。考慮到目前排期日僅在緩慢移動,如能利用一個較早的優先日期,將是一個巨大的優勢。所以我們的結論是,不管你能在目前的工作上呆多久,如果可以申請綠卡,就一定要盡早申請。下面的一個來自於我所的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
我們有一個女客戶,Cindy,2003年時在IBM工作,當時按照第三優先類別申請了綠卡,2003年3月遞交了勞工認證申請,也獲得了批准;2004年12月I-140獲得了批准。 2005 年Cindy還未來得及遞交I-485就被解雇,她及時轉換僱主保持了H1B身份。當然,Cindy原來的綠卡申請就被拒絕了。Cindy在2006年2月又委託我們為她辦理了第二優先的PERM申請,由於目前PERM普遍批准較快,Cindy的PERM也在2006年8月通過;之後,由於她可以利用前次EB3綠卡申請時獲得的優先日期(2003年3月) ,而目前EB2的排期到了2005年4月22日,她不受當前的綠卡排期影響,所以她已經遞交了I-140和I-485,她也獲得了Advance Parole 和EAD。
總的來說,我們的結論是,不管你是否有可能離開你現在的工作,或是否有解雇的風險,綠卡申請總是越早越好。
本篇討論的是基於勞工認證(PERM)的職業綠卡申請的情況,在下篇我們將要進一步分析通過NIW和EB1a申請綠卡時轉換工作或失業對於綠卡申請的影響,敬請關注。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是在美华人创办的最大的一家移民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关于美国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全方位服务, 特别是 国家利益豁免(NIW), 杰出人才(EB-1), 投资移民(EB-5), L-1签证, 劳工证(PERM), H-1B签证 和 I-485 方面的专案设计服务。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我们已为数千客户成功申请绿卡。
客户可与本所律师在 硅谷、 纽约、 洛杉矶、 芝加哥、 休斯顿、 奥斯汀、 西雅图 和 麦迪逊 的办公室约见面谈。 具体详情,请访问: www.hooyou.com 或联系张哲瑞律师作免费咨询: info@hooyou.com。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硅谷 纽约
洛杉矶 芝加哥
休斯顿
奥斯汀
西雅图
麦迪逊
电话: 1-800-230-7040, 713-771-8433
Email: info@hooyou.com
网址: http://www.hooyou.com
(01/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