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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哲瑞律師談華人移民美國史系列之十七----金阿被拒國門外,挑戰惡法正氣在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權條款,在美國出生的華裔子女擁有美國公民身份。圖為一位中國父親和他的三個美國兒女。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話寫道:「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入籍,並受合眾國管轄的人,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州的公民」。這白紙黑字,清清楚楚表明:所有出生在美國的人,自動成為美國的公民。但是,在排華聲浪最高漲的時期,移民當局曾設法改變第十四修正案中這句話的含義,把華人從「所有人」中排除出去。

王金阿的父母均為大清國民,早年來美國闖蕩。1873年,他們在美國生下王金阿。在王金阿十七歲時,他的父母決定離開美國返回家鄉。同年,王金阿回鄉探視父母,不久後順利返回美國。當時聯邦憲法增加第十四修正案已經十多年,生於美國即為美國公民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王金阿出生在美國境內,生為美國公民,美國政府沒有任何理由拒絕他入境。王金阿也從未對自己的公民身份提出疑問。

1894年,王金阿已經二十一歲,他第二次登上駛往大清國的輪船。第二年,當他返回美國時,卻在入境口岸遇到麻煩。美國政府以王金阿不是美國公民為由,拒絕他入境。美國政府的這一違憲決定讓王金阿吃驚非小。雖然當時「排華法案已經頒布十多年,剝奪了華人移民的美國公民權,但是,按照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王金阿生於美國自然是美國公民。這種與生俱來的公民權是任何法律無法剝奪的。而且,憲法乃是美國超越一切成文法律的根本大法,憲法修正案是憲法的一部分,與憲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國會通過的法律與憲法衝突時,當然應以憲法為準。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然而,美國移民當局卻試圖凌駕在聯邦憲法之上,借「排華法案」規定華人不得擁有公民權的條款,宣佈王金阿不是美國公民。一方面是維護自己的公民權,另一方面也為了履行公民維護憲法的義務。王金阿憤然起訴美國政府。

王金阿請求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美國政府的公然違憲決定,允許他入境美國,並按照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他的公民權。王金阿申訴道,雖然他的父母乃大清國民,但是他本人生於美國,按照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自然成為美國公民。最高法院把王金阿的問題歸結為:不擁有美國公民權的華人父母在美國生的子女是否可成為美國公民?這一在今天看來根本不成問題的問題,卻令當時聯邦最高法院的幾位法官頗費心思。之所以如此,並不是這個問題涉及多麼複雜深奧的法理,而是因為「排華法案」剝奪華人公民權的規定違反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這一點本來是和尚頭上的虱子,明擺在那裡。但是,在當時的政治氣候下,聯邦最高法院卻難以判決「排華法案」違憲。

最高法院的法官寧肯繞開「排華法案」違憲這一根本問題。最高法院的判決先是圍繞美國公民權的憲法學法理做了一番長篇大論,然後才具體討論王金阿的申訴。值得慶幸的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這次沒有陷在自己的長篇大論中。一旦把問題集中到王金阿的申訴上,最高法院便開始引用此前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有關華人移民權利的十幾件判例。其中包括華人移民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判例。這份旁徵博引的判決書似乎是在對此前幾十年華人移民訴訟案做一個階段性總結。

最後,最高法院把目光集中到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句話上:「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入籍的人,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州的公民。」最高法院決定按照第十四修正案第一句話的字面意義做出解釋,一個字也不增加,一個字也不減少。最高法院區別了出生入籍和歸化入籍兩種成為美國公民的方式,指出雖然按照排華法案,王金阿的父母不能歸化成為美國公民,但在美國出生的王金阿卻生為美國公民。所以,王金阿的公民權直接來自憲法,美國國會無權通過法律剝奪憲法賦予王金阿的權利。這意味著,當「排華法案」與憲法發生衝突時,必須服從憲法。

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對第二代華裔子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身處逆境的早期華人移民之所以選擇留在美國,就是希望其子女在美國出生擁有公民權。回顧在美國出生的華裔子女爭取公民權的艱難歷程,我們再一次看到當初的那場司法訴訟對於塑造今天的美國社會有多麼重要。這起訴訟案再度表明,華人積極地參與塑造了美國這個國家。

(0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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