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投票的可怕后果

周健律师 (jzhou@hooyou.com)

美国总统选举已然进入决战时刻,全世界都在注视和期待着两位候选人的角逐之战。然而,美国绿卡(永久居民身份)持有者们却只能在暴风眼中作壁上观——因为参与联邦选举投票,是只有美国公民(citizen)才可以行使的法定权利。不仅如此,如果不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参与或注册联邦选举,将会违反刑法,面临刑事处罚和遣返出境的处罚。

在20世纪初期,美国接近半数的州都允许外国人参与本州的投票选举活动。然而进入20世界中期后,反移民风潮席卷美国。自从1926年,美国最后一个允许外国人参与选举的州——阿肯色州(Arkansas)也立法禁止非公民(non-citizen)参与选举投票后,全美各州均已立法禁止非公民参与州内的选举投票活动。在随后的1928年联邦选举活动中,是美国成立百年后首次没有任何外国人参与投票的选举。

自1926年至今,绿卡持有人和其他非公民身份的外国人被杜绝参与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者地方(local)政府的选举投票活动。个别州的州法或地方条例会允许非公民的外国人和绿卡持有人参与社区(community)或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board)举行的选举投票活动。但对于真正会影响大政方针和决策层的联邦选举,绿卡持有人和其他非公民的外国人如果注册或参与投票,将会触犯美国刑法611条(U.S. Code Title 18, Part I, Chapter 29, § 611),并可能被处以罚款、服刑一年以下、或并处。

参与违法投票或注册投票,将带来更即时、更严重的后果——遣返出境及禁止入境。

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s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近期公布的判决(Case No. 26 I&N Dec. 599, BIA 2015)确认了将注册并参与投票的绿卡持有人菲茨帕特里克(Fitzpatrick)从美国遣返的决定。合议庭认为,无论菲茨帕特里克是否知道她参与投票是违法活动,也无论其是否具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意图,只要作为一名非美国公民,在注册选举时勾选了“我是美国公民”的选项,并且之后在州政府选举中进行了投票,就违反了美国移民法1227条(U.S. Code, Title 8, Chapter 12, Subchapter II, Part IV § 1227)规定,应予遣返。同法第1182条亦规定,对于违法参与美国选举投票者,将不予准入美国境内。

对于其他非移民身份的外国人,注册或参与投票将成为被遣送理由,并可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

因此,广大绿卡持有者和其他非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无论此时“川希”是否战到正酣时,都请守住暴风眼中的宁静,在旁观战,切莫参与或注册投票,以免被遣返、被止入、被罚款、被判刑。

作者介绍:

周健律师(Attorney Jian Joe Zhou)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有着十六年多的职业商务移民法律实践经验,成功办理过上千个各类移民法律案件,包括H-1B, PERM, EB-5, L-1, EB-1,NIW, I-485, 及其他复杂的学生工作投资类移民法案件。 同时周健律师深谙国际商业法律,为跨国交易提供法律和策略帮助。想了解更多的法律服务信息,请联系周健律师, 他的电子邮箱是jzhou@hooyou.com 

本所法务助理张逸凡小姐对本文成文做出了大量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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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