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律师 (jzhou@hooyou.com)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公民持有武器(firearms)的权利。很多来美国游玩的外国人也喜欢在社交网络平台分享自己手持武器的纪念照或者是在娱乐性靶场进行射击的照片。殊不知,美国法律对外国人持枪支弹药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懂法律规定很有可能会引来牢狱之灾。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手持武器的纪念照有可能成为控方最有力证据。
以下两个真实案例可能令人寒颤。
2008年4月,一名持合法学生签证在美国留学的摩洛哥籍学生莫沙欧利(Moussaoui)因违反外国人持枪限制而被起诉。联邦法院最终判处其服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美元。这一切的缘起,仅仅是他手持朋友马格赫德(Megahed)租来的来复枪(rifle)拍照并上传Snapshots。马格赫德是绿卡持有者,因此美国法律允许他持有和租借武器。而对于莫沙欧利,因为持学生签证且没有符合法律规定外国人持枪的特别条件,违反了联邦枪支管制法律而获刑。
2016年8月底,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发表了这样一则新闻:一名阿联酋公民Rehaif于2013年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学习。2014年12月,Rehaif被学校退学,其学生签证因而失效。但Rehaif没有按期离开美国,而是在一家酒店长住。2015年12月,执法人员在其酒店房间内发现手枪(handgun)和来复枪子弹。Rehaif最终因以非法居留者身份持有武器和弹药的罪名被判处在联邦监狱服刑18个月,刑期结束后将即刻被遣返。
上述两则案例令人心生疑惑:经常看到外国游客来美狩猎或到靶场过射击瘾,到底外国人(绿卡持有者和美国公民拥有同等持枪权利,不在以下讨论范围内)在美国是否可以持有或使用枪支等武器呢?
根据美国联邦刑法USCODE Title 18 Section 921(a)(3)条规定,非法居留于美国的人(包括合法入境之后失去合法身份)在任何情况下持有枪支或弹药都是联邦刑事犯罪(非法居留本身仅仅是行政违法而不是犯罪)。
持有非移民签证(包括B, F, J, H, L等类签证等)的外国人,如满足下面条件中一种即可持有枪支或/和弹药。
合法身份的外国人取得美国政府(州或联邦)发放的合法打猎执照或许可(hunting license or permit)。因此,在美国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获得合法打猎执照后,可以在该执照有效的州,合法持有或使用武器、弹药。
再者,根据美国刑法USCODE title 18 Section 922(y)给出例外规定,如果外国人在申请美国签证和海关入境时,都明确表明自己来美对目的是参与合法的打猎或射击运动的,并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如猎场邀请函或射击比赛的参赛文件),那么该外国人在签证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和持有武器、弹药属于合法行为。例如当美国举办奥运会或其他包含射击项目的比赛时,外国射击运动员在申请签证时表明目的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在签证批准范围内在美国使用和持有武器、弹药。
此外,一种较少见的例外情形是外国政府执法人员出于执法目的,经美国国务院或美国政府许可,可以合法在美国使用和持有武器弹药。
根据美国联邦刑法USCODE Title 18 Section 921(a)(3)条规定,武器(firearm)是指包括训练用枪在内的枪支、枪身、枪匣、消静音器具等杀伤性装置;而弹药(ammunition)则指弹匣、底火、弹头或专用于枪支发射的火药。
在对作为主体的“外国人”和作为客体的“武器、弹药”进行讨论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值得讨论:何为“持有”。对比前述两个案例,后者是在自己住处储存有弹药,而前者摩洛哥籍学生只是持枪拍照,二者“持有”武器的时间长度和目的似乎都有差异,但最终都被法院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持有”。
对法官而言,只要一个人对持有的物品有认知(knowledge),即知道自己手中拿着的是枪或者子弹,并且有能力对其进行控制(abilityto control),即可以扣动扳机或者可以携带子弹,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持有”该枪支或子弹。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与一般意义上的“拥有”是两个概念。持有人完全可以不具有所有权。如上述摩洛哥籍的留学生,其对所持有的枪支不享有所有权,甚至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他有使用枪支的行为,他仍然被认定为“持有”枪支,并被判刑。
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神智健全的成年人,即使是在商店、武器展览或靶场,即使只是手持武器拍照留念,照片也会成为持有武器的证据。(美国联邦法律明令禁止未成年人、神智不健全者等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和具有法定不良记录者(如重刑犯等)持有武器)。
虽然美国各州拥有一定立法权,但州法一般不会直接与本文索引的联邦法起冲突;联邦法律在全美各州都具有效力。因此,要想在美国参加射击活动或者亲自感受手握武器的快感,但没有政府执法人员身份,也不是运动员或者专业猎手的话,请务必向将要持有或使用武器的州申请打猎执照或许可,并在获得合法有效的执照或许可后,持有或使用武器弹药。
此外,在参观武器枪械商店、展览时拍照留念也需谨慎。前述案例中判决摩洛哥籍同学的决定性证据,就是从他朋友电脑中获取的他持有枪支时留下的snapshot照片——以现在的网络技术,没有真正“阅后即焚”的数据信息。因此,除非取得了合法的打猎执照或证明,在参观时最好不要用手去持有武器或弹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不少人好奇心强,爱寻求刺激,持枪是满足这方面需求的上佳选项。然而,我建议,即使在获得合法执照后,也应先接受关于安全使用和保存的培训,并以谨慎、负责任的态度持有、使用、养护和保存武器和弹药。
作者介绍:
周健律师(Attorney Jian Joe Zhou)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有着十六年多的职业商务移民法律实践经验,成功办理过上千个各类移民法律案件,包括H-1B, PERM, EB-5, L-1, EB-1,NIW, I-485, 及其他复杂的学生工作投资类移民法案件。 同时周健律师深谙国际商业法律,为跨国交易提供法律和策略帮助。想了解更多的法律服务信息,请联系周健律师, 他的电子邮箱是jzhou@hooyou.com。
本所法务助理张逸凡小姐对本文成文做出了大量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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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