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一项新提案--国际企业家法案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希望籍此加强美国的创新能力,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12(d)(5)条的规定授予国土安全部行使自主裁量权,可基于紧急的人道主义原因或极大的公众利益理由对一些外籍人士提供假释(parole)在美国临时居留。美国国土安全部拟修改这一规定,将来美国创业的外籍企业家也列为这一条款的受益者。
符合条件的外籍企业家可以在美国先取得两年的合法停留,来经营其在美设立的公司。如果公司运营情况良好,满足相应的条件,可以再申请三年延期。
该法案规定了以下条件:
1. 建立新企业,国土安全部提出,只要该企业是在首次提出企业家签证申请前三年内创办的,就算满足这条。
2. 申请人为企业家,需拥有初创企业至少15%的股份,并应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或经验积极参与企业的运营,在企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3.企业获得大量的美国资本投资或政府拨款:
(1)企业获得来自有成功案例可循的美国投资者(例如风险投资,天使基金,或孵化器等)的投资,金额不低于345,000美元;
(2)获得来自联邦、州或本地政府的奖励或者拨款,金额不低于100,000美元;
以上两点中,只要满足一点即可,如果部分满足,企业家需提供其它可以证明有助于企业发展和创造就业的证据。
在一个合格的企业中,可申请企业家签证的外籍人士不得超过三名。这些外籍人士获得签证后,只能为自己的企业工作,其配偶也可以申请在美的工作许可。
国土安全部还预计,每年将有2940位外籍企业家符合申请条件,主申请人的申请费用为1480美元,其配偶和14岁以上子女的申请费为每人550美元,配偶若申请I-765工作许可,需再交申请费416.20美元。
如想查看该法案全文,请点击链接如下: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articles/2016/08/31/2016-20663/international-entrepreneur-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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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