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EB-5直接投资的有条件绿卡转正申请I-829获批

2016年3月初,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一封来自美国移民局的信,告知我所代理的一件的基于EB-5直接投资的有条件绿卡转为正式绿卡的申请(I-829)顺利获批。该申请于2014年12月递交,没有收到补件通知(RFE Request for Evidence),就成功被批准。

2012年,王先生同我们联系,表示他有兴趣进行EB-5投资移民申请。经过张哲瑞律师的咨询和评估,王先生决定在美国建立他自己的公司,并通过他的公司来申请EB-5投资移民。根据张哲瑞律师的建议,王先生决定创立一个新公司,并且加入服务业的特许经营行列。王先生于2012年4月递交他的EB-5(I-526)申请,申请在三个月后获批。2013年2月,王先生和他的家人拿到了他们的附加条件绿卡。

拿到有条件绿卡之后,王先生和他的家人移居到美国,并开始经营他的公司。

根据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基于EB-5获得绿卡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能够在他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到期之前的90天内申请I-829转为正式绿卡。因此,2014年10月,王先生再次联系并委托张哲瑞律师事务所为他以及他的家人进行I-829申请。王先生及其家人的I-829申请由张哲瑞律师事务所的鲍菲律师负责。
根据2013年5月30日移民局出台的备忘录,基于EB-5投资移民的有条件绿卡转为正式绿卡申请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标准:

  1. 投资人已经投资或者正在进行规定的投资款项的投资,并且在美居住期间,投资人一直维持着这笔投资;并且

  2. 有证据证明在一定合理时间内,该商业企业已经创造或者预期会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 (1)证据包括,但不局限于,工资单,报税文件,I-9表,W-2表,和941雇主季度联邦退税表(2)。

要去除有条件绿卡的条件限制,投资者无需在条件去除前满足资本投资和创造工作机会的所有目标要求。也就是说,只要I-829申请中的证据表明,该投资者‘在合理的时间内’2满足资本要求和创造工作机会的可能性多于不可能性就可以了。‘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了投资者一些灵活性,以充分考虑市场的不可测性和现实的一面(3)。

首先,要满足EB-5的要求,投资者要将规定的投资投到新的商业企业,该企业要能创造至少10个满足条件的全职工作机会(4)。满足条件的雇员指的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其他能合法工作为新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工并从新企业领工资或其它报酬的移民(5)。全职工作指的是每周至少工作35个小时(6)。一个全职职位可以是两位或多位雇员做,只要他们每周工作时间之和不少于35个小时即可。不过,一个全职职位不能是几个非全职职位简单的综合,即使这些非全职职位的工作总时间满足了最低35个小时的要求也不可以(7)。

而且,按照移民局的备忘录,EB-5的两年要求是从I-526申请获批6个月后开始算起(8)。在I-829阶段,移民局会综合所有的因素来决定是否更长的时间被视为‘合理的‘。一般来说,投资者在持有条件绿卡进入美国后两年内创造的全职工作机会都会被视为在合理的时间内创造的(9)。

因为王先生创建并经营自己的公司,王先生的投资被视为直接投资。这样的公司同样被视为能够创造就业的实体产业。在了解了王先生的公司性质和情况后,鲍律师建议王先生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符合上述两个标准,这些证据包括以下三项:

  1. EB-5的$1,000,000有效投资是王先生本人进行的证据;

  2. 上述投资已经保留在公司用于开支和运转的证据;

  3. 该公司已经实际创造不少于10个满足EB-5要求的就业机会的证据。

经过律师勤勉的工作以及同客户高效的合作,在两个月内,王先生I-829申请的必要证据就已准备完毕。

2014年12月,我们将王先生的I-829申请递交到移民局。起初,王先生的I-829收件通知上显示他和他的家人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将会延期一年。然而,就在案子还在移民局处理期间,I-829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从5个月延长到了16.9个月。王先生的I-829申请没有收到任何补件通知, 并且在14个月多几天后被批,他对结果相当满意。我们祝愿王先生和家人未来一切顺利,生活事业好运。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在帮助投资者选择合适的EB-5投资项目,满足其移民需要和商务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我所的律师们会尽责地找到信誉卓著和可行的投资项目,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投资移民需求。如果您对EB-5投资移民感兴趣,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发邮件至info@hooyou.com

------
(1), 2013年5月30日 USCIS 政策备忘录 OM-602-0083,第21页-22页
(2), Id. 第 22页
(3), Id.
(4), 8 C.F.R. § 204.6(j)
(5), 8 C.F.R. § 204.6(e)
(6), INA § 203(b)(5)(A)(ii)
(7), 8 C.F.R. § 204.6(e)
(8), 2013年5月30日 USCIS 政策备忘录 OM-602-0083, 第 19页
(9), Id. 第 22页

 

我所开通了微信帐户,用户名为:美国法律。欢迎扫描下面的二维码关注我们: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是在美华人创办的最大的一家移民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关于美国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全方位服务, 特别是 国家利益豁免(NIW)杰出人才(EB-1)投资移民(EB-5)L-1签证劳工证(PERM)H-1B签证I-485 方面的专案设计服务。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我们已为数千客户成功申请绿卡。

客户可与本所律师在 硅谷纽约洛杉矶芝加哥休斯顿奥斯汀旧金山湾区西雅图麦迪逊 的办公室约见面谈。 具体详情,请访问: www.hooyou.com 或联系张哲瑞律师作免费咨询: info@hooyou.com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硅谷 纽约 洛杉矶 芝加哥 休斯顿 奥斯汀 旧金山湾区 西雅图 麦迪逊
电话: 1-800-230-7040, 713-771-8433
Email:   info@hooyou.com
网址:    https://www.hooyou.com

(0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