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律所接了一个咨询,当事人陈先生(化名)在另外一家律所通过A律师申请的H1B I-129被拒绝了,希望我们帮他上诉。然而当我们仔细看完移民局的拒信后,不禁感慨,可惜啊!在去年险恶的抽签大环境中能够成功抽到H-1B名额实属不易,但是却因为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的问题被拒绝实在令人可惜。
咱们来看看这个案子到底为什么被拒了:
客户陈先生拥有美国某商学院供应链管理硕士学位,作为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受雇于一家国际贸易公司。该公司年营业额60余万美元,雇佣工人不到10个。在收到中签的收件通知后,陈先生还没高兴多久,律师A就通知他收到了移民局的RFE补充材料通知,移民局要求律师A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描述陈先生在该职位的职责(specialty duty,下同)。律师A很敬业,他在补充材料上提交了关于职责的描述,诸如查明任务和优先完成哪些工作等等之类的,足足有十几条。
移民局审核H-1B的标准有四条,其最核心的概念就是专业职位的确定问题,意思就是证明外籍受益人是美国需要的“专业人士”。这四条标准分别是:
要求外籍受益人必须拥有学士学位或更高级的学位。
美国雇主必须证明H-1B申请的职位是需要专业性知识的职位,全职或兼职均可。
对于这个工作本身而言,入行的要求往往是学士学位或更高级的学位。
对于这个职位而言,职位所要求的工作职责非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无法胜任
同时,移民局评判这个概念的标准是外籍受益人在该职位上所尽的职责,而非该职务的名称。
移民局非常严谨地看完律师A回复RFE的十几条证据后,开始质疑:根据你这些证据,我们发现外籍受益人的职位基本符合OOH(职业规范手册)关于高管(top executive)下面总经理(general manager)职位的描述!
(注:top executive是一个大类,general manager是其大类下的职位类别之一)
这可不是个好消息,因为总经理这个职位经常不符合H1B的要求。
当然,律师A在收到移民局的答复之后,也改变策略,强调说他的证据想证明的不是总经理的职位, 而是后勤专员(logistician)!可惜的是,移民局没被他说服,依然指出,根据你的描述,外籍受益人的职责本质上属于高管,因此不符合专业职位的要求,拒绝批准!
案件回顾:
通过对这个案子的反思,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陈先生找的这家公司规模不大,不仅营业额少,员工也少。全公司不到十个人,项目经理的职位就显得有点奇怪。
这个申请一开始把职位定位为项目经理似乎不妥,因为这个职位没有后勤专员的专业性强,通过H-1B的可能性本身不高。
陈先生对于RFE需要提供的证据不够严谨,不利于申请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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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