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的EB-1C申请经两个RFE后获批

马克先生来自欧洲国家,2012年持L-1A签证来美国从事高级管理工作。2012年9月,他联系我们咨询申请 EB-1C签证的可行性。

我们知道,EB-1C是为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工作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设计的移民签证,而L-1签证是供跨国公司的高管们来美国工作的临时性签证。因此,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EB-1C签证的永久性。虽然L-1签证并不是申请EB-1C签证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某高管在申请EB-1C签证前持有L-1签证,将有助于EB-1C申请的批准。

张哲瑞律师仔细研究了马克先生的背景材料,认为他符合申请EB-1C签证的条件。在几次电子邮件交流之后,马克先生提出要面见张律师,进一步探讨申请的细节问题。2013年4月底,在他们在我所的洛杉矶办公室面谈后,马克先生正式委托我所办理EB-1C申请。

他的申请由我所的汪亚洲律师负责。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我所人员与马克先生密切合作,准备好了他的申请材料。在2013年5月底,在马克先生委托我所仅仅一个月后,我们就将他的EB-1C申请递交到移民局。

然而,马克先生的申请并不顺利。2013年11月底,我们接到了来自移民局的补件通知(RFE),移民局质疑马克先生的具体工作职责,怀疑他并不符合EB-1C高管的要求。由于那时汪亚洲律师在休长假,为了不耽误客户的申请,张哲瑞律师安排我所的另一位律师鲍菲处理补件回复。

鲍菲律师查阅了马克先生的全部申请材料,向他建议需要准备的材料。然后鲍菲律师写好了给移民局的补件回复信。在2013年12月底,我们将补件回复材料递交到了移民局。

在补件回复的60天后,应马克先生的要求,我们联系移民局做了申请状态查询。不幸的是,在2014年4月中旬,我们又收到了移民局的补件通知。在这次的补件通知中,移民局质疑,由于马克先生是欧洲母公司的总裁和创始人之一,他来到美国工作后,谁在负责母公司的日常运作。鲍菲律师再次和马克先生合作,仅仅在一周后,就将第二次的补件回复递交到了移民局。
在这两次补件回复过程中,鲍菲律师与马克先生进行了多次联系,建议指导他如何加强材料的力度,满足移民局的要求,避免提交不必要的可能使移民官感到困惑的细节。

马克先生的EB-1C申请在2014年5月中旬终于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

马克先生十分高兴,他给鲍菲律师发来邮件,对我们的优质服务表示感谢,并随即委托了我们办理他们全家人的I-485申请。
我们也祝马克及其家人未来在美国的生活顺利如意。

最后,如果您也对EB-1或NIW申请感兴趣但不太确定自己能否达到标准,请通过 info@hooyou.com 与我们联系,张哲瑞律师会为您做客观的免费评估。

*为保护客户的隐私,所有身份信息均经过了修改。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是在美华人创办的最大的一家移民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关于美国移民和非移民签证的全方位服务, 特别是 国家利益豁免(NIW)杰出人才(EB-1)投资移民(EB-5)L-1签证劳工证(PERM)H-1B签证I-485 方面的专案设计服务。在过去的十八年中我们已为数千客户成功申请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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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