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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勞工部對一個工作職位申請多個勞工證的說明

兩天前,美勞工部修改了PERM常見問題問答中的第12個問題,對一個僱主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職位同時申請多個勞工證作了說明,而且還提出了解決這個問題的程序和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在新的PERM規定下,勞工部長期執行的有關多個勞工證的政策將繼續有效。因此,在任何規定的時間內,一個僱主將不能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遞交多個勞工證的申請(9089表)。

    按照原來的和新的勞工證法規,勞工部會確認某特定職位沒有符合要求的美國工人能勝任。自從2005年3月28日可以遞交PERM申請以來,一些僱主為某個員工就某個工作機會通過網絡遞交了多個PERM申請。其中有些申請內容完全一樣,很有可能是不小心重複點擊 」submit」欄造成的。其他一些申請只有細微區別,例如在有關工作要求或技能描述上有差異。在有些情況下,這些細微差異申請是在發現網上申請被拒絕後做出的重新申請(也就是說,在收到書面拒絕信之前),或者是為了測試系統的反應和審核標準才出現的。

    勞工部長期執行的政策是,一個僱主可以為一個員工就多個不同工作職位遞交多個勞工證申請。然而,勞工部沒有處理或認證過一個僱主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職位遞交的多份申請,因為額外的申請並不能代表美國工人可以得到一個真實且不同的工作機會。

  2. 處理多個PERM勞工證的程序和期限:

    為了處理同一僱主為同一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遞交多個申請的問題,勞工部制定了以下方案:

    如果一個僱主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遞交了多個PERM申請,該僱主必須在2006年1月19日前撤回除一個想保留的申請外的其他所有申請。(關於撤回信息,請參見有關撤回申請的單獨問答)。

    截止到2006年1月19日,如果一個僱主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遞交的多個PERM申請還在等候處理,勞工部將假設該僱主希望最後遞交的申請能被處理(因為該申請被假設涵蓋了所有的對先前申請的更正或說明),而早先遞交的所有申請將被拒絕。

    在2006年1月19日以後,如果一個僱主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遞交的一個PERM申請在等候處理,該僱主為該員工就同一個工作機會遞交了第二個申請,勞工部將繼續處理第一個遞交的PERM申請,而拒絕隨後遞交的PERM申請,除非該僱主遵守這裡提到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個僱主想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遞交新的或變化的PERM申請,該僱主必須在正式撤回目前正在處理中的PERM申請後或者接到勞工部的最後決定信通知以前的申請被拒絕後,才能遞交新的PERM申請。

    這裡請注意,如果一個僱主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向外籍勞工證上訴委員會(BALCA)遞交了複查請求,在等待期間,該僱主不能遞交新的PERM申請。

  3. 在積案消除中心的運作

    在積案消除中心,有一些按照備忘錄48-94要求遞交的,按照舊規定正在處理過程中的申請。對這些申請,勞工部將繼續執行長期以來的政策。

    如果某積案消除中心查明某僱主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遞交了多個申請,該中心將給所有這些申請發送通知,讓該僱主有機會申明哪一個申請含有真實的工作職位。如果某僱主目前在積案消除中心就一個員工和一個工作職位有多個申請,該僱主應主動通知積案消除中心希望哪個申請被處理,同時撤回其他所有申請。

勞工部的此次說明並未涉及到一個僱主為一個員工就一個工作機會遞交的申請在新舊PERM規定下均處於等待審理狀態的情況,勞工部還在考慮這種情況,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因為在有些案子中會涉及到優先日期的問題。

(1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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