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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與NIW包裝系列之二——申請人條件不同,對包裝的需要不同

簡單地講,移民申請的關鍵在於如何向移民官證明自己已經達到了移民法的要求。證明的方法,是要對症下藥。正如前篇所言,移民法中的有些要求屬於硬性的,或者說客觀的。這種要求,申請人只要能提供材料表明自己已經達到了要求,移民官就沒有理由不批准。移民法中的有些要求卻是軟性的,或者是主觀性比較強的。面對這種要求,申請人就必須通過恰到好處的包裝,向移民官證明自己如何已經符合要求。

舉個簡單的例子,在EB-1A(特殊技能)的申請中,既有硬性要求,也有軟性要求,既有客觀途徑,也有主觀途徑。申請人可以視自己的條件而採取不同的策略。很多人都知道,特殊技能申請中有一項硬性要求,就是獲國際承認的大獎。如果申請人獲得過諾貝爾獎,他只需要填一下移民表格,再附上獲獎證書,寄到移民局就可以了。對於這種申請人來講,移民申請就這麼簡單,任何包裝都是多餘的,因為他不需要證明諾貝爾獎屬於國際承認的大獎。移民官再孤陋寡聞,也知道諾貝爾獎是何物。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的材料本身就說明問題,不需要再對症下藥論證申請人如何符合條件。

但是,現實生活不同於理想世界。諾貝爾獎一年就那麼幾個,成千上萬的移民申請人擠不上這座獨木橋。既然特殊技能的硬性要求達不到,就只能看是不是符合較為軟性的要求。軟性意味著沒有一個非此即彼的界線。比如說,按照特殊技能申請的軟性途徑,任何人只要達到移民法規中列出的九條中的三條就有資格申請。問題在於,移民法並沒有要求移民官必須批准達到三條要求的那些申請,而且申請人是否達到了三條要求完全由移民官判斷。這就是移民官的斟酌權。移民官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個案做出決定。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會把重點放在,如何讓移民官在接到申請後迅速根據第一印象做出初步有利的判斷,如何讓移民官在審理材料時恰到好處地印證自己的判斷,毫不猶豫地批准申請。這裡面大有學問。更具體地說,這就是包裝的學問。特殊技能申請是這樣,主觀性更強的國家利益豁免申請就更是這樣。總之,申請人的條件不同,對包裝的需要也不同。申請人牛到一定程度就不需要包裝了。可惜的是,沒有幾個申請人牛到了不需要包裝的程度。

(10/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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