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學院 = 角鬥士學校?
林曉雲
如果我把美國法學院比作古羅馬的角鬥士訓練學校,不但各家法學院當局不會同意,就連讀者恐怕也會頗不以為然。但是,如果把許多大事務所律師把自己視為高薪奴隸這一現象同美國律師在訴訟中那種你死我活的勁頭聯繫起來,這種比喻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美國最大的法律信息公司Lexis主辦的LexisOne網站上最近刊登一篇文章,講的是律師在庭上缺乏禮貌,刻薄尖酸等問題(Joni Johnston, Avoiding Incivility in Litigation)。文章裡提到,在今年加州帕薩第納會議中心舉行加州律師資格考試中,一位年過五旬的考試者心臟病突然發作,在場的六百多名考生中只有兩人停止做題,對昏迷過去的病人進行CPR急救,其他考生則置若罔聞,照常做他們的試題。待到急救車趕到現場,這兩位好心人回到自己的桌椅時,四十分鐘已經過去。所以他們要求監考人給他們多加四十分鐘考試時間,但為後者所拒絕。後來在表示支持監考人的決定時,負責加州律師資格考試的一位主管官員說:「如果這兩人真想做律師的話,他們就應該知道什麼更重要。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教訓。」
文章作者、美國工作環境心理專家瓊妮·約翰斯頓(Joni Johnston)女士認為,這種只計較輸贏,不顧情理的行為之根源是以對抗制為基礎的美國法律文化。她指出,美國律師從法學院先生一年級開始,就處於一種敵對的環境中,老師咄咄逼人,同學之間則誰都想壓人一頭。約翰斯頓博士寫道:「如果有選擇,我們多數人都會選擇行善。那麼我們為何不這樣做呢?我們常常感到這是體制使然,這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文化、司法制度的對抗性、訴諸強硬手段所帶來的好處、或客戶的過高期待等等。實在有太多的激勵鼓勵好斗、自私或缺乏效率的行為。」
約翰斯頓博士認為,對此美國的法學院實難以辭其咎。學校裡對競爭與贏得競爭的強調使學生之間難以合作,有時甚至加大了他們之間的敵意。她引述美國聯邦律師委員會(Federal Bar Counsel)發表的一份調查報告說,這種經歷對於律師中無禮貌氣氛的形成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取得拔尖的成績,得到一份好工作而不顧一切,這種高度競爭性的哲學大大影響了年輕律師開始執業時所形成的態度。
這使我想起自己剛進法學院時所感受到的「cultural shock」。在此之前,我在美國讀過歷史本科與公共管理的碩士,早已習慣於美國大學校園的自由主義氣氛。老師溫文爾雅,學生彬彬有禮,相互之間還算友善,不曾想一進法學院,就有一個下馬威等在那裡。開學後的頭兩個星期,大家都只上一門叫「法律方法」的課,分為若干個班,我那一班怎麼也有一二百人,把一個階梯教室坐得滿滿的。第一堂課,喜歡發言的學生照例都往前坐,不敢發言的人則照例靠後躲。我坐在較靠前的一排,倒不是想踴躍發言,而是因為英文不是母語,怕聽不清老師講課。
沒想到第一堂課下來,無論是坐前排的還是往後溜的,學生們個個都像被老師揍了一頓一樣,心有餘悸。說「揍一頓」一點也不誇張。我見過的文理科教授,從來都是溫文爾雅,風度翩翩的學者,如果不是時而掏出大髒手絹擦鼻涕的老學究的話。但這位老師留個寸頭,襯衫袖子擼到胳膊肘上邊,目光如電,聲若雷鳴,作風上更像好萊塢電影裡軍隊新兵營的上士教官。美國軍隊裡的新兵營叫 靴子營(boot camp), 我看這位老師除了沒有抬腳踢學生的屁股,在其他方面毫不遜色。
美國同中國在大學教育上一個重要差別就是老師上課不以講課灌輸為主,而是先以提問來啟發學生討論,然後將學生的發言引導到事先定好的思路及命題上去,使學生達到更高一層的認識。但一般來說,學生回答提問,全憑自願。發言多的人或許能有更多的收穫,或許能博得老師的好印象,得分上佔些便宜,或將來需要時能得到老師的美言推薦。但對那些不熱衷於此,或在眾人面前講話害羞的人,也不強迫, 不至於讓你在眾人面前出醜。但這位老師的做法截然不同。他看著擺在面前的學生名冊,點名提問。如果他看出你事先沒有認真複習,就會一通冷嘲熱諷,說得你無地自容。有人顯然是已經複習得很好,胸有成竹,便投其所好,踴躍發言。但招來的仍然是一通冷嘲熱諷,使你覺得自己的確是愚蠢之極。不過,老師雖然尖酸刻薄,但講話饒有風趣,剛才你被他罵得頭都抬不起來,這會兒他把你的鄰座大損一通,又惹得你哈哈大笑了。
過去我在美國大學裡,不管是做學生還是做老師,如果班裡人少(如十幾到幾十),上課總是採取老師與學生都可以提問,自由發言的方式,很隨便也很放鬆。因為人不多,所以幾堂課下來大家彼此熟悉了,發言時自然也不再拘謹。如果上課的人多,就會在階梯大教室裡,這時一般以老師講課為主,學生做筆記或提問。但一到法學院一年級,遊戲規則全變了:雖然是少說也有一二百人的大課,但老師面前擺著學生名冊或座位圖,點名叫你發言。因為你不知道老師什麼時候會叫到你,叫到你又會問什麼問題,所以你完全是被動的。在你習慣以前,這是一種很不舒服的體驗。
過去上課經常看見周圍學生打瞌睡,我自己也有過。但法學院這第一堂課三個小時,上到一半時大家都把耳朵豎起來,坐在椅子邊緣上,生怕漏掉老師一個字。把它比喻為挨了一頓揍並不過分,不過這一頓揍把你打醒了,好似打了一針興奮劑。
Boot Camp 過後,上別的課老師就客氣多了,但你再也不敢掉以輕心。而且這時來自另一方面的壓力又開始令你喘不過氣來。年輕人走進高等學府,總是帶有各種各樣的動機和期望。但考進法學院的人大多數只有一個念頭,那就是畢業後找一個好工作。當然,不管學什麼,誰都想將來找個好工作,但沒有象法學院的學生動機這樣單純的:「求職」、「求職」、「求職」。首先,來上法學院的人都已大學畢業,其中許多人已工作過一段時間,理想主義磨滅了一些,實際考慮更增加了許多。該成家立業的人誰不想買房子?汽車貸款誰不需要償還?另外,圍繞著律師的金錢、地位、權力、名譽,大眾媒體日復一日地編織著各種童話,這對許多人來說不能不是一個誘惑。但事實上這種童話只能套在少數有幸能進大事務所的人。大事務所同小事務所的區別有多大,只要看一下新招律師的起薪就一目瞭然了。目前紐約、芝加哥、華盛頓等地大事務所的新律師起薪是十五萬美元左右,小律師事務所的起薪不過是三至四萬美元。
進了法學院你才發現,不要說出人頭地,就是為了畢業後找個像樣的工作你也必須在一年級有拔尖的成績。全美國幾百家法學院,情況各異,但有一條鐵的規律:如果一年級的成績達不到全年級的前百分之十,就進不了學校的《法學評論》編輯部;做不到這一點,就休想拿到第二年夏天去大事務所、較好的地方檢察官辦公室或法院實習的機會,從此也就同高薪、大事務所等夢想中的目標無緣了。所以剛進校園,就發現走廊裡到處擺著攤子賣各種各樣的複習材料。
說起來,美國人的複習材料編的真好。但這也是一個絕大的諷刺。本來二百年來美國法學院形成了一套教材以案例(其中充滿了無關的事實細節)為主,課堂上以老師提問,學生自己找答案為主的「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如「林先生,請你告訴大家這個案子裡的主要爭議是什麼?」或「林先生,你認為法院對本案的處理正確嗎?如你回答是或不是,他又會問「為什麼?」你解釋完各種理由之後,他又會問:「你為什麼這樣說?難道...?」逼著你為自己辯解,直到你最後無話可講,認識到自己思維的漏洞為止。但是,老師從不告訴你什麼是正確的答案。有時一堂課下來,一腦子漿糊,以為自己一定是笨到家了。與同學們一交流,才發現大家的體驗基本相似。
這是為了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獨立分析的能力。但法學院的學生們太實際了,他們更關心的往往不是如何學到更多的知識與能力,而是怎樣拿個好分數,尤其是在一年級。我本人現在教課時,也常有學生在課堂上問,你們何必要同我們繞圈子,讓我們在無數不相干或不重要的事實與法律細節上浪費時間?就直接告訴我們問題的答案不就行了?我的答覆是:我們可以告訴你們現成的答案,但等你們將來走上工作崗位,需要處理現實中的案件時,就沒有人可以告訴你們現成的答案了。現在讓你們自己分析案例,尋找答案,正是為了培養你們這方面的能力!
惜乎,老師有老師的考慮,學生亦有學生的對策。時勢造英雄。有兩位哈佛法學院學生看到學生們對考題答案的如饑似渴,畢業後決定「棄法經商」,專門出版複習提綱,法學院裡每一門主課各有一本,書名叫Emanuel,封面上有個披著假髮的法官肖像,顏色各異,煞是好看。書中把教科書作者為每一案例精心布下的迷魂陣一一破解,把無關的細節剔除出去,列出案例所代表的重要觀點及它們與其他案例之間的關係。此書一出,大受歡迎。有錢可賺,模仿者接踵而來,如Gilbert Outlines、Legalnotes、 Legallines、Black Letter Seires 等等, 名目繁多,但道理上與Emmual同出一轍。到後來,幾乎有一本案例教科書,就有一至幾本複習提綱。上課時學生面前擺兩本書,老師問到教科書上哪一頁,學生立刻就找到提綱上相應的一頁及大綱中對該教科書這一頁的分析而準備好的提綱,根據它來回答老師的提問。不知多年前設計蘇格拉底式教學法的先賢們看到此情此景,當作如何感想?
法學院一年級與一般大學文科研究生院不同的另一點是期末考試很少採取學期論文(term paper)的形式。而正是由於學期論文(term paper)這種考試形式所體現的獨立思考精神,才使我們中國人把英文中的graduate students一詞譯做「研究生」。而法學院一年級似乎把我們又帶回到高中,頻繁的考試一般採取若干短小試題的形式。學生自由創新的餘地很有限。但正如前面所說,一年級的這些考試的成績對於學生的前途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難怪學生不為此大動腦筋。
一切以考試為綱。這種情形在美國著名法律小說作家Scott Turow 的《One L》(法學院一年級學生)與《Law Review》(法學評論)兩本書裡有生動的描述。作者考進哈佛法學院之前,已經有碩士學位,本是斯坦福大學的文學寫作講師。他在自己的一年級日記裡這樣描寫他與兩位同學的親身經歷:
「今天法律與公共政策課結束後,我遇見斯蒂芬。他在公告板上看見一份通知。當他把通知內容告訴我時,我只覺得心裡七上八下的。 「明天公佈分數」,他說。
...我朝散發成績單的房間走去,看見斯蒂芬順著樓梯走下來,臉上掛著的可不僅僅是微笑,那神情裡有一種瘋狂,一種狂喜。我用不著問為什麼。」
...刑事訴訟法A-,侵權法B-。我立刻意識到自己進不了《法學評論》BI編輯部了。但成績還算不錯,這使我有點飄飄然的感覺。不管怎樣,這一直令人心怵的現實總算來臨了。」
奧伯雷第一學期真可謂廢寢忘食。他也從不隱瞞自己的雄心壯志:他要進最難進的事務所,要掙最高的薪水,要進法學評論...就衝著這份誠實勁,他也應得到一個更好的結局啊!一年級栽了以後,他大概不再會把成功的美夢告訴別人。」
我站起來準備離開,對奧伯雷說,總算有點安慰,就是明年我們至少可以去《法學評論》所在的甘耐特廳同斯蒂芬一起吃自帶午餐了。」
斯蒂芬微笑了一下,幾乎是默默自語地輕聲說:「我想我會在那兒的。」
我仔細瞅了他一眼,看他是不是半開玩笑。但他顯然不是。...從斯蒂芬的臉上可以看出,他正在陶醉中。現在他知道自己的目標是什麼了。他知道自己屬於哪一圈人了。」
...在圖書館裡,我試著讀書,但腦子裡思潮洶湧 - 羞恥、嫉妒、憐憫、自豪。
「...許多人臉都紅了,」麥克朝圖書館的各個方向指著,「有人在哭。」
那天下午以及以後的幾天裡,我看到許多同學被分數壓得抬不起頭來,灰溜溜的,傷心透頂。我們這些人都已習慣高分數了。正是高分數使我們走進名牌大學,最後來到哈佛法學院...對某些人來說,這是一落千丈,難以忍受,於是便歇斯底里,嚎啕大哭,發誓要離開哈佛法學院,另一些人則忍受著極大的恥辱。」
法學院學生裡,不少是子承父業,也有許多人有做律師的親友,所以都知道一年級的重要性。不知道內情的人如果還指望二年級或三年級再迎頭趕上,可就是做夢了。我本人對此毫不知情,為了生計,一年都在校外打工,成績遠進不了前百分之十,到了二年級、三年級拚命幹,終於進來了,才發現那些一年級已進入學校《法學評論》的人現在常常不來上課。此時再高的分數對他們來說已經沒有用途了。這時他們所想的,已是如何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美國的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 是一門令人談虎色變的專業考試。全美法學院的排名,基本上以學校畢業生在律師資格考試中的通過率(passing rate)來確定。有不少法學院,由於學生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比例太低,始終得不到美國律師公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簡稱ABA)的承認(accreditation)。已得到承認的學校如畢業生連續幾年律師資格考試通過率都低於一定水準,也會被取消ABA承認的資格。名牌法學院,如哈佛、耶魯、哥倫比亞等,通過率都高達90%以上,而較差的學校,則最低可在50%左右,最差的甚至更低。
這考試分為兩部分,一半是各州統一題目,另一半是各州自己的題目。統一部分考的是合同、侵權、財產等法學院必修課題目,各州部分考的是公司法、遺產繼承、民事訴訟等非必修課題目。各州統一考試的考題一樣,而且全部是選擇題,所以各州給分也一致,只是通過考試的要求不一,紐約、加州的通過標準最高,邊遠偏僻地區的通過標準較低。至於各州自定題目,則多為短文題,一般是給你假設一些爭議情況,讓你回答根據法律與事實雙方各有多少道理。各州自定題目不但在
通過分數的標準不同,就連給分標準上也不一樣。總的來說也是紐約、加州的難度最大,通過標準最高,邊遠偏僻地區的難度較小,通過標準也較低。所以美國律師資格考試中最令人談虎色變的是紐約、加州的考試。十年前小肯尼迪三次才考過紐約州律師資格考試,成了一大新聞。
只有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才能做律師,從事律師業務。所以如果你拿不到律師資格,即使已被大律師事務所錄用也很快會被淘汰出來,難怪法學院學生對其重視不亞於對一年級考試的重視。這一關通不過,三年法學院等於白上。不過,一年級考試只有一次機會,Bar Exam 倒是可以屢敗屢試,當然也有人屢試屢敗。暢銷小說作家John Gresham就曾在一篇小說裡描寫了一位法學院畢業後多年考不過bar, 屢試屢敗,但經驗非常豐富的律師助手。小說中作者幽默地使此人自稱 「para-lawyer」,也就是「准律師」的意思。
一進法學院,只見到處散佈著律師資格考試複習班與複習材料的促銷廣告。從那一天起,每個人腦子裡就時時想著這件事。二、三年級選課時不少人以內容是否有助於考bar為標準。到了三年級下學期,就要決定選哪一家複習班。當然這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很少有人考bar不上複習班的,儘管其學費昂貴,十多年前我上的時候已高達一千六百美金。當時最大的一家複習機構叫Bar-Bri, 總部設在紐約,分部遍及全國,所以不管你住在哪裡,要考全美國哪一州的bar, 都可以就近上課,十分方便。
考bar的複習班與美國其他專業考試的複習班有不少類似之處,基本上是通過反覆做題與模擬考試來提高學生的考場應變能力。考試持續兩個整天,外加一天的職業道德考試,所以定有許多問題,如何著手準備呢?是死記硬背,「知其然」就行了,還是吃准考題的意思,「知其所以然」更好?我記得當時一位剛通過考試的朋友告訴我一個「良法」,她說選擇題自然是要找到正確的答案,但對於問答題來說,雖然是短文形式,但因判卷人時間有限,對答卷只能匆匆過目,所以最關鍵的是要在答案中放進一些關鍵詞彙(buzz words),他們一看到這些術語,就覺得你已經瞭解內容,其他的未必再細看。這雖然只是「知其然」的檔次,但也許更適合現實的需要!不過,即使只背buzz words, 那麼多題目,也非易事。法學院畢業到律師資格考試之間的三個月中,我至少掉了十磅體重,到臨考試時覺得腦子裡再也塞不進更多的東西。考試是連著兩個整天,每天中間除上廁所外不休息,但絲毫也沒覺得累。大腦高度緊張,時間飛一樣就過去了。也許是因為我採取了朋友建議的辦法,居然一次就通過了。不過,考試之前,你問我哪一門的任何問題,我差不多都能說得頭頭是道,考試一過,在以後的一年裡,這些內容在我腦子裡已蕩然無存。只有一片空白。
當然,在法學院裡,不是沒有高尚的事業。致力於幫助窮人、維護公益的組織與活動也還是有一些的。但不能不承認,過重的學習負擔(在其他研究生院,學生半工半讀的情況很多,但在法學院,除暑期外,很少有人這樣做,因為大家都要爭做那全年級的前百分之十)、過強的競爭意識、過早的就業考慮、再加上一腦門子想著bar exam,使法學院成為美國研究生院中最缺乏人情味的地方,這一點,恐怕沒有人能夠否認。不過換一個角度來看,法學院的學生有如此 「明確」的和「功利性」的動機,也不能不是最勤奮的學生。法學院三年,悠悠閒閒混過去的應該說是絕無僅有。
也許,許多律師的不講情理的確與這種經歷有關。還是Scott Turow說的好,「法學院好似醫院的病房,住在裡面的人很難同周圍的人親近起來。大家都承受著極大的壓力,一個心眼謀生存還忙不過來,哪有時間去操心人際關係?」
Scott Turow, One L, The Turbulent True Story of a First Year at Harvard Law School, Warner Books, Inc., 1997, P. 202-208.
林曉雲為德恆律師事務所全球合夥人,先後畢業於美國威廉姆斯學院,美國路易斯克拉克學院,美國耶希瓦大學卡多佐法學院,分別獲歷史學士學位,行政管理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現任紐約市立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美國法通訊》主編、《牛津美國法指南》主編,並擔任美中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全美律師協會(ABA)知識產權分會會員、美國知識產權法協會(AIPLA)會員、美中律師協會(USCLS)常務理事, 持美國紐約與新澤西兩州律師執照,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迴庭,紐約南區、東區及新澤西聯邦地方法院庭辯資格;曾在中國社科院美國研究所任實習研究員,研究美國政府結構,執業前曾在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進修,在紐約總檢察官辦公室實習,並在瑪索本德法律出版公司參與美國海商法權威專著「苯尼狄克論海商法「的編纂,自一九九三年起在美國紐約,新澤西,加麗福尼亞,佛羅里達,德克撒斯,賓夕法尼亞,俄亥俄, 田納西等地聯邦法院,州法院,及全美仲裁協會和納斯達克仲裁部等美國仲裁機構代理多家國內外企業訴訟抗辯。
(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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