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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百大疑問之三:特殊人才與國家利益豁免的異同

在美國就業困難,勞工證審理緩慢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返回學校或乾脆留在學校繼續進修以期新的機會大展宏圖。也正因為這一點,越來越多的在學校就讀或參與研究的外籍人士希望通過移民法規定的特殊人才(EB-1(a))或國家利益豁免(NIW)等途徑達到移民美國的目的。

因為在準備案件的材料上,特殊人才和國家利益豁免這兩種移民方式有很多相同之處,導致了很多外籍人士對這兩種移民方式的混淆。現在讓我們簡單的為大家定義一下這兩種移民方式:

1. 特殊人才(EB-1(a))

根據移民局的指導性規定,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是在自己的研究領域中取得過世界範圍裡出類拔萃的成就,如獲得過國際知名獎項。在申請人不滿足此條件的情況下,它則要求申請人通過其獲得的其它國際或國內獎項、在專業領域內的傑出成就、發表的專業論文、主要媒體對其研究的報道、在專業協會擔任的領導職務或擔任的專業論文評判職務等來證明其成就的特殊性。值得一提的是,大家不要因該申請所要求的「國際知名獎項」這一要求而望而卻步。即使不能滿足這一條件,申請人仍可以通過滿足上述其它條件使自己符合申請要求。事實上,絕大多數成功的申請人都未曾獲得過國際知名獎項。因此,總的來說,對那些已在本專業從事了相當一段時間的研究並做出了重大貢獻的博士後研究人員而言,如果其研究成果被主要媒體報道過、其發表的專業論文有一定數量、並且在專業協會擔任領導職務,和/或擔任過專業刊物的審校工作,那麼他們完全有資格申請特殊人才(EB-1((a))。

2. 國家利益豁免

這一類申請要求申請人移民法中所要求的是他們對美國國家利益能夠起到的實質性貢獻。他們至少要具有碩士學位,且其從事的研究及所取得或將要取得的成果會對美國的國家利益在全國範圍內有內在的影響。對申請人來說,通過其發表的論文,作專業會議演講,擁有專業協會會員資格,從事的研究從政府獲得資助,及擔任評判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內其他人論文的職務等硬性條件,都可以說明其所從事的研究成果及其重要性。此外獲得本專業內專家、學者的強有力的推薦信會和經驗律師為申請人編寫的申請信將會起到很大作用。

值得強調的是,國家利益豁免並沒有對申請人發表專業論文的數量及申請人是否是第一作者作出硬性規定。由於申請的成功與否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推薦信的強弱,申請人的其它成就等,那些發表論文數量不多或不是第一作者,但在其它國家利益豁免考慮的因素上有優勢的Ph.D.學生或博士後不要因此裹足不前。

兩種移民申請方式的異同之處可以作出以下的分類分析:
共同點:兩種移民方式都不需要辦理勞工證,從而可以越過勞工證這一繁雜耗時的過程;兩種移民方式都不需要僱主的支持,申請人可以以學生身份直接申請移民;兩種方式都屬於辦理綠卡的快捷方法。因為無須辦理勞工證,無須僱主支持在時間上節省了很多,所以這兩種方式也是廣大Ph.D.或博士後外籍人士最親賴的移民方式。

不同點:
1. 硬性與軟性。特殊人才是強調硬性材料的,移民局要具體審查申請人是否獲得過知名獎項;是否出版專業論文;是否參與了相關專業的國際研討會議,等等強硬的實質性證據。而相對比而言,國家利益豁免則趨於對軟性證據的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該注重的是是否有有力的知名專業人士提供推薦信,以及律師所編寫的申請信是否給申請人做到了合理有效的包裝,等等屬於軟性的證明材料。
2. 現貨與期貨。特殊人才的條件可以證明申請人是成名的專業人士,是現貨;而國家利益豁免申請人注重的是將來的潛力,是十足的期貨。
3. 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特殊人才的申請由於有了硬性材料的保證,當然其申請得到批准的確定性相對要高很多;而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就由其不確定性的人為因素決定了,如推薦信的力度,律師包裝的效果,包括申請人的運氣都可能決定審批的結果。

綜上所述,對於移民申請人來說正確的分析自己的個人情況,為自己準確定位,利用多渠道的申請方式才是事半功倍的申請前提。我們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每年為客人提出的特殊人才和國家利益豁免的移民申請達到近500例,全部由我們的資深律師親自改寫推薦信與申請書,批准率也在90%以上。外籍人士在提出特殊人才或是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前咨詢類似我們所的資深律師,將會使自己的移民申請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障。

我所多位中美律師近年來耕筆不輟,在美國報刊雜誌上發表了幾百篇文章,在全美各主要大學做過上百場講座,同時為全美各州,中國及世界許多國家的客戶承辦過上千起案件。並於今年初陸續推出了兩本書,一本關於在美國日常生活常見的案例趣談《美國法律呼悠談》,對本書感興趣的讀者請點擊這裡。另一本記錄華人百年來移民美國的辛酸歷史《百年滄桑--移民美國史畫》,對本書感興趣的讀者請點擊這裡

(08/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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