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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客戶PERM重新開啟程序(MOTION TO REOPEN)案獲批准

去年年底,陳博士提交了PERM的申請,可是很快便收到勞工部(DOL)的拒絕信。無助的陳博士便聘請我所代理他的「重開案件程序」(Motion to Reopen)。「重開案件程序」是指申請人認為勞工部決定有錯誤因而要求勞工部糾正錯誤、批准已被拒絕的PERM案件。「重開案件程序」必須在接到通知後30天內遞交。

我所律師發現僱主為陳博士申請的PERM職位是化學科學家(Chemistry Scientist),要求博士學位加一年相關經驗。該職位應有至少一年的相關工作經驗。陳博士此前曾在一研究機構做過一年化學博士後(Post-doctoral position),按理其從事的研究工作性質與化學科學家的工作要求是相同的。可是勞工部認定僱主申請的PERM職位是「化學科學家」,申請受益人陳博士應該擁有「化學科學家」相關的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而其一年「化學博士後」的經驗不予考慮。簡而言之,勞工部認為只要職位名稱(job title)不同,便不再考慮實際工作描述(job description)或性質是否相同。

PERM的出台雖是為了簡化勞工證的審理程序,使申請過程快捷化、標準化,但這並不意味著PERM背後涉及的法律技術含量有所減少。相反,由於整個系統的實行不過一年多,仍屬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會出現許多新問題,對從業律師的專業要求反而更高。 陳博士這樣的案例便關聯到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判斷職稱異同的標準。

我所律師經過對陳博士個案的全面考量,決定採用「重開案件程序」(Motion to Reopen)與勞工部理論。首先,我們的律師對勞工部拒絕信中引用的案例表示質疑。我們查找了大量的相關案例以及勞工部的內部政策備忘錄,發現勞工部僅僅因為職稱不同而作出工作的經驗不相關的判定是毫無道理的。同一個工作在不同的機構、單位其具體職稱會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勞工部這種過於機械的解釋不符合有關PERM法律法規的精神,也與勞工部自己的政策向違背。 另外,我們又聘請了專家,提交證明文件(Affidavits),向勞工部表明陳博士的博士後工作經驗與化學科學家的職務工作內容同屬一個工作,只是不同機構稱呼不同。

在提交了全部「重開案件程序」材料之後,我們的律師也有些擔心。因為勞工部一向不鼓勵申請人採用該程序。其他業內同行如果遇到類似陳博士的情況,往往採用再次申請的方式(Re-filing)。我們的做法可以說是PERM領域一次比較大膽的嘗試。當然,在做此決定時,我們的律師為謀求客戶的最大權益,是經過再三衡量的。當我們收到陳博士PERM的拒絕信時,陳博士PERM的廣告已登過6個月,已無法利用過去的廣告再次遞交申請。另外,從僱主方面考慮:重新申請PERM,仍會面臨被拒絕的風險,而且被抽出作審計(Audit)的可能性也提高了;由於陳博士原先博士後經驗不算,整個招聘程序的設計難度也會加大。

在此情況下,與勞工部擺事實、講證據、論法理是我們最佳的選擇。我所有經驗的律師在提交材料之後的四個月期間,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傳真、郵件專遞等方式對勞工部的有關官員進行了「密集轟炸」,不斷地催促勞工部加快處理「重開案件程序」,反覆地提出我們要求的合理性。不久前,負責陳博士個案的律師去紐約分所出差,剛下飛機便收到勞工部官員的電話,口頭通知陳博士的PERM案子已被重新開啟,並且準備批准通過(certified)。果不其然,幾天後,我所收到了勞工部的正式書面通知。

陳博士的情況雖是個案,但對今後許多PERM申請中的職稱上的判斷具有很高的參考意義。我所律師在勞工部明顯犯了法律技術性錯誤,而客戶又沒有更適合的補救措施時,憑借雄厚的辦案實力,毅然採用該程序,直接向勞工部有關部門討說法,為我們的客戶贏得了最終的勝利。

(0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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