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教授或研究員申請中的「永久工作職位」
在傑出教授或研究員申請中,移民局要求僱主必須提供「永久性研究職位」(permanent research position)或「正式教職」(tenure/tenure
track)。從字面上看,「永久工作職位」的要求很容易引起人們的誤會。
移民法中的「永久工作職位」指的是沒有固定僱用期限的職位。一個工作職位,如果有固定的工作期限,不論這個期限多長,都不是「永久工作職位」。相反,只要沒有固定的工作期限,就屬於「永久工作職位」。比如說,趙先生博士畢業後被某大學聘為博士後研究員,聘期為三年。這個職位因為規定了僱用期限,所以不是「永久性工作職位」。再比如,錢博士受聘為某公司的研究員,聘書上沒有寫聘用年限。錢博士的職位就是一個「永久性職位」。哪怕公司實際上只僱用錢博士一年,他的職位在移民法上也是「永久性職位」。所以,移民法上講的「永久工作職位」實際上相當於僱用法中的employment
at will。在「永久工作職位」中,因為僱主和僱員都不受合同期限的制約,所以老闆可以隨時炒掉僱員,僱員也可以隨時炒掉老闆。由此可以看出,「永久性工作職位」更像通常所講的「臨時工」。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的申請中,「永久性職位」的要求在本質上是指移民申請批准後的職位,而不是提出申請時的職位。比如說,孫博士正在做為期三年的研究員。儘管他現在的職位不是「永久性職位」,但是這並不說明他不符合申請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的「永久性職位」要求。如果僱主不在孫博士的僱用信上表明將來這個職位的僱用期限,就符合「永久性職位」的要求。
僱用信對職位的描述也要特別小心。一般來說,移民局不把博士後(post-doc)看作「永久職位」。但是,「研究員」(research associate)卻被看作「永久性職位」。所以,僱用信上的職稱一定要符合移民局對「永久性職位」的要求。
明確了以上幾點,我們就可以看到,「永久性工作職位」並不是一個高不可及的要求。按照「永久性工作職位」的定義,美國的大部分工作職位都屬於「永久性職位」。僱主和申請人且不可望文生義。事實上,與大學中的情況不同,私人公司中的研究職位大部分是「永久性職位」。所以,在私人公司工作的研究人員一般不需要太擔心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申請中的」永久性職位「要求。明白了這一點,申請人就應該積極爭取僱主出具沒有具體工作期限的僱用信,以符合「永久性工作職位」的要求。
(0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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