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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律師談移民局發RFE 的新要求

最近,移民局發出通知,重申發放RFE 的標準問題。這個通知主要是針對移民局大量不適當地發放RFE 的現象,澄清在何種情況下發放RFE ,在何種情況下不用發放。

在下面幾種情況下,移民局不用發放RFE :

  • 現有的證據清楚地表明申請人絕對不符合批准條件。比如說不到18 歲的人自己申請公民,公民給祖父母申請綠卡,永久居民給父母申請綠卡,美國僱主給裝卸工申請H-1B 等。因為這些申請顯然不符合批准資格,申請人如何補件都不可能達到移民法的要求,所以移民局可以不發放RFE ,直接拒絕。
  • 現有的證據已經完整,足以讓案件得到批准。如果申請人已經提供了移民法規要求的所有證據,移民局不必再發放RFE ,可以直接批准。移民局的通知重申,移民申請的證據標準是「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而不 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如果移民官懷疑證據有問題,可以把案子轉 給FDNS 處理,而不必通過發放RFE 來打消疑慮。

在以上兩種情況以外,移民局可以決定是否發放RFE 。如果現有的證據不完整,移民局不能依據現有證據批准案件,但是申請人又不是絕對不符合條件,補件後案件還有希望得到批准,在這種情況下,移民局應當發放RFE 。

移民局的這個通知也強調,RFE 要求哪些證據必須具體指明,不能發放那種什麼都要的RFE ,也不能要求申請人再提供已經提供過的證據。在收到申請人的回復以後,移民官員必須把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和以前的證據結合起來審理,不能只憑RFE 斷案。

在移民申請中,申請人經常為一些不適當的RFE 困擾。如果移民局真能按照這個通知審理案件的話,必將減輕申請人的負擔,同時也會提高審理效率。

徐忠律師,紐約州執照,擁有法學碩士學位,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專業移民律師。

(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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