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務院發佈關於 EB-3 案子的指示
最近,國務院發佈了一個關於國家簽證中心處理 EB-3 案子的指示,目前看來, EB-3 案子的優先日期在今後幾年內都有可能不變為當前狀態。
該指示說,移民簽證費通知單一般會在案子被審理的初期寄出,這樣後期審理的費用就會事先得到補償。簽證號碼的實際移動軌跡是一個經過每月計算的複雜過程,國家簽證中心並不能預測得知。而且,國家簽證中心也不能基於未來簽證有無的可能性來測算寄出移民簽證費通知單的時間。
如果接到移民簽證費通知單的申請人(被選擇的代理人)得出結論在幾年內沒有可能得到簽證號碼, 並因此決定不付款或不寄回被要求填寫的表格,那麼該申請人的案子將在國家簽證中心保持暫不被審理的狀態。在此情況下,被選擇的代理人要每年至少與國家簽證中心聯繫一次,以保證他 / 她的案子不被終止審理。被選擇的代理人不應該在任何 12 個月內中斷與國家簽證中心的信件,電子郵件,或電話的聯繫。
作為一項政策,如果某申請人決定在美國而不是在美國境外申請調整身份,已繳納的費用將不會被退還。
(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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