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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 制度 2006 年展望—周健律師經驗談

在經過了近 10 個月的初步實踐之後,新 PERM 勞工證申請系統基本轉入正常運作。在此期間,我們律師事務所遞交了幾十個 PERM 案件並獲准。同時,我們研究了 勞工部出台的多個實施備忘錄和解釋,積極與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同行進行溝通。豐富的業務實踐和細緻的法律研究使得我們律師所 PERM 勞工證律師團隊全面地把握了新制度的運作細節步驟和關鍵環節,對於 PERM 勞工證案件的申請我們已非常有把握。 我根據我們所 PERM 律師團隊的集體經驗, 對幾個大家特別關心的問題略作總結,並展望 2006 年 PERM 的前景,以供眾多關注 PERM 勞工證的外籍員工和僱主們參考。

1 . 網上電子送件批准速度喜人

根據我們所律師的多個案例實踐, 凡是經過律師精心設計職位要求,技巧安排招聘程序,並正確無誤地填寫了複雜的申請表格案件,其批注速度的確有實質性的飛躍。 我們所通過網絡上傳申請的幾十個案子, 一般在三個月左右獲得批准,許多案子甚至在幾天或個把星期內即獲批准。本所到目前為止,所有已遞交並已經勞工部審結的案子均已獲批准。

我們最成功的案例是為一位處於 H-1B 第六年的來自中國的計算機工程師遞交的 PERM 申請案。我們在接到該案件後,經與僱主認真研究決定,走 EB-2 類別申請勞工證對他最為有利。雖然勞工部規定計算機工程師一般是 EB-3 職位 ( 只要求本科學位 ) ,但我們考慮到該客人的僱主的長期僱傭歷史和該職位的複雜性,完全有信心面對勞工部今後可能的審查( Audit )。我們協助僱主在法律許可的最短時間內完成了招聘過程,在 7 月中旬通過網絡上傳送件, 8 月中旬案子順利獲准,並沒有遭到勞工部的審查。 9 月初我們為該客人遞交了 I-140 和 I-485 的申請,使得他避免了因 10 月 1 日出現的排期到退而不能遞 I-485 申請的不利局面。不到兩周,他的 I-140 申請即獲批准。根據 AC21 法案,如果 I-140 申請獲准後收益人國家出現移民排期倒退, H-1B 即使已達六年,仍可以以三年為期進行延長。 因此,我們的客人不僅成功地進入 I-485 排期等待並獲得 EAD ,回美證等利益,而且 H-1B 還得以延期三年 , 繼續保持獨立的 H-1B 身份。

2 . 神秘的 EB-2 和 EB-3 問題略為清晰

與 PERM 制度幾乎同步開始實施的是勞工部對於多種工程和計算機職位的學位資歷基本要求定位進行了降格,這主要體現在對大多數如電機工程師,計算機工程師和程序員等理工科專業職位而言,勞工部公佈的職業基本要求是只要求有本科學位即可。勞工部在 PERM 法規裡強調,如果一個僱主對所申請的 PERM 的職位要求超過勞工部公佈的一般標準,勞工部有可能要求僱主準備 " 業務需要 (Business necessity)」 文件來說明過高要求的理由。一般而言,如遇到勞工部「業務需要 (Business necessity) 」審查,即延誤審理時間,又增加失敗風險。

但是,由於移民簽證名額排期在 EB-2( 二類優先 ) 和 EB-3 (三類優先)上存在很大的差異,二類優先往往在排期上比三類優先短許多,或者二類優先根本沒有排期 ( 如目前除中國大陸和印度外的其他國家 ) 。因此,選擇用碩士學位的 EB-2 類遞交 PERM 申請對於廣大的外籍員工來說意義重大,可能提早好幾年拿到綠卡。

在過去 10 個月的實踐中,我們在公司要求碩士學位的情況下,都會盡力設計好一套可行的 EB-2 方案,並做好應付勞工部可能的 」 業務需要 」 審查的戰略準備。我們已經順利地為多位計算機軟件和硬件工程師成功地申請到 EB-2 類勞工證,而且目前還沒有收到過勞工部要求的「業務需要」的審查。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初步結論:一個合理要求的 EB-2 案子,即使與勞工部公佈的最低標準比較有偏高之嫌,但只要設計合理,準備充足,並不一定會受審查( Audit )。這一現象對廣大正處於觀望狀態的外籍員工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消息,特別是中國大陸出生的二類優先案,排期上幾個月都出現大幅度朝前移動的現象,使得今後等待期大大縮短,因此利用 EB-2 申請 PERM 勞工證更具現實意義。

3 . PERM 招聘法定期限比原來 RIR 縮短

新的 PERM 法規規定,一般專業職位( Professional Position )需要僱主進行兩個強制招聘行為,即兩個星期天報紙和州勞工局的 30 天 Job Order , 另外加上三種選擇性招聘和內部十天的張貼。由於對於選擇性招聘沒有任何強制性時間限制,所以強制規定的州勞工局的 30 天 job order 就成了最長的要求期限。僱主可在這 30 天內同時完成報紙廣告內部 10 天張貼和三類選擇性招聘的活動,同時在這期間還可獲得州勞工局的普遍工資( prevailing wage )決定。然後,按照法律要求,在全部強制性和至少兩個選擇性招聘完成後等待 30 天就可送件(最後一個選擇性招聘可在送件前 30 天完成)。從技術上而言,在最完美的情況下,從開始 PERM 招聘到送件的全過程可在 60 天之內完成。

在實踐中,由於許多僱主在職位內容設計上會做來回改變,或要求廣告前先獲得普遍工資決定( 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 ),所以案子往往會拖延一些時間。但大多數案子在 4 個月左右會完成招聘到送件過程,加上 3 個月左右的平均批准前等待期,總的來說,一個案子可在 7 個月左右完成從招聘到批准的全過程。

綜上分析, PERM 的招聘過程比以往 RIR 要短,這就進一步增加了準的 PERM 制度的優越性。 

4. 普遍工資決定( 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 )的基本動態

與 PERM 制度一同出台的還有四級標準的普遍工資決定制度。普遍工資是僱主必須滿足的由聯邦勞工部通過州工資決定官員決定的最低工資要求。在四級標準出台後,大家一直擔心, EB-2 類是否會因要求碩士學位而直掛最高級工資要求。從我們辦理幾十個案子的實踐來看,要求碩士學位的一般專業職位,如果經驗要求在二年之內,州勞工局的工資判定一般在第二級(第一級為最低一級),只有對於某些明確標寫資深( senior )或帶有較多管理職責的職位,工資才會上升到第三級,甚至第四級。

所以,只要經過有經驗的律師精心設計,將工資控制在一定範圍之內還是可能的。

5 .已有 RIR 式傳統勞工證尚未批准,再遞 PERM 案子情況。

勞工部曾幾度發文欲限制同一僱主為同一員工遞交多個勞工證的情況,但幾次通知都在公佈後迅速撤回,這是因為勞工部的這些限制本身可能違反更高一級的立法規定。同一僱主為同一員工遞交勞工證,只要職位有些許不同,就可以認為是不同的工作機會,如果該僱主實際上存在幾個短缺職位,僱主完全可以為同一個員工遞出多個申請。 

我們一般建議同一個僱主不要為同一個員工遞交兩個 PERM 申請,這是因為 PERM 審批週期較短,完全可以在較短時間內知道結果,不必因為在 PERM 同一系統內重複遞件而造成不必要的系統混亂而延誤時間。

但是,對於已經有傳統式 RIR 勞工證在積案辦公室等待的外籍員工,完全可以利用新的 PERM 制度優勢,遞交 PERM 案件。我們建議在遞交 PERM 時不撤銷已在積案中心等待的案件,至少到目前為止,勞工部還沒有任何規定限制已遞交傳統式 RIR 勞工證並正等待結果的人再遞 PERM 案件。在實踐中,我們已為多位等待 RIR 結果的客人重新通過 PERM 遞交申請,並獲准。

6 .總結

展望 2006 年,我們認為勞工部的 PERM 勞工證制度已逐漸發展成熟,而且我們所多位律師經過處理眾多 PERM 案子的實踐,已經全方位掌握了 PERM 案件的操作精髓,對於目前 PERM 網上申請體系和表格中的某些因勞工部設計不周而存在的缺陷也瞭如指掌。因此,如果說在 PERM 剛實施的去年,我們還是建議謹慎決定是否遞交 PERM 案件的話,那麼在 2006 年,我們以成功的經驗和我們對 PERM 制度的充分瞭解告訴大家,如果具備條件,應該盡快利用 PERM 制度優勢,盡早遞交申請。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在紐約,休斯頓和芝加哥設有辦公室,該所 14 名律師為廣大客戶提供關於移民和非移民簽證的全方位服務。 PERM 勞工證專家周健律師帶領該所 PERM 律師團隊在全國範圍內全面為客戶提供服務,在以上提及的三大城市的辦公室都有資深律師可隨時約見面談,具體詳情,請訪問 www.hooyou.com . 或發免費咨詢郵件到 jzhang@hooyou.com .

(0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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