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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律师谈PERM: 申请过程中一定要为雇主工作吗?

作者: 周健律师 (email: jzhou@hooyou.com)

申请PERM绿卡中的一大法律误区,便在于大家认为,法律要求在PERM绿卡申请过程中受益外籍人士必须为申请雇主工作。其实法律并无此要求。只是在实践中,大多数PERM申请是由雇主为在职员工提出,因此让大家误解为“为雇主工作”是法律的前提。

PERM职业移民申请,其实只要求受益外国员工在得到绿卡之后为申请的雇主开始工作一段合理的期间。至于在这个过程中,该外国雇员是否为申请雇主工作,并不是移民法所要求,也并非移民局所关注。

一个最简单的PERM移民案例就可明确解释这个法律原理: 美国ABC公司由于长期短缺电子工程师,便通过国际职业中介到亚洲市场招聘人才。在韩国找到几位硕士学位的优秀电子工程师。美国ABC公司便开始PERM程序,在PERM劳工证批准之后(整个PERM程序约用5个月)便用快速程序15天之内得到I-140批准,进而开始领馆签证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3个月后,几位电子工程师获得移民签证,在飞抵美国机场时,在海关获得永久居民(绿卡)身份。在获得绿卡之前,这几位员工没有为ABC公司工作过一天。这便是美国职业移民的最初模版设计。只是日后更多的人是在美国境内申请, 又受实践作法影响, 使大家对法律产生误解。

但是,是否为雇主工作,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操作上的影响。

  1. 雇主意向问题。

在PERM申请中,最重要的便是雇主的意向。雇主是PERM绿卡程序的申请人,如果雇主无意向提出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决定中止,整个绿卡程序便将停止(除I-485已送出180天之外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绝大多数雇主往往只为优秀的在职外国员工提出申请,而且许多人要经过几年的考验期。但是这只是雇主意向的商务决定(Business Decision),并没有改变法律要求。就法律而言,雇主可以为F-1学生,H-4,F-2家属身份,OPT或其他任何身份的人士或根本不在美国的人士提出PERM绿卡申请。

简单而言, 一位外籍人士只要找到了愿意又有能力支持PERM绿卡申请的雇主, 在任何时候都可开始劳工证申请。当然, 外籍人士的资历和申请的职位也要符合要求。

  1. 不在雇主处工作可能影响移民局对PERM雇主财务能力的判断

移民法要求PERM申请人雇主必须在PERM申请时至绿卡批准的整个过程中都具备支付PERM所规定的工资的要求,该工资要求应不低于劳工部决定的该职位的Prevailing Wage (有效普遍工资)。在PERM后的I-140 审查中,移民局会对雇主的财务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该PERM外籍受益人已经在雇主处工作,那么该外籍员工所得的工资可以作为雇主财务能力的证明之一。只要该外籍员工已发的工资加上年度税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体现的公司净利润(或者公司净流动资产)达到PERM要求工资,雇主便被认为达到了法律要求的财务能力。所以,如果外籍受益人在PERM申请过程中还没有给雇主工作,对雇主净利润或净流动资产的证明压力会大一些。这两项中至少要有一项独立达到PERM所要求的工资要求。

  1. PERM受益人身份问题。

PERM申请和I-140申请并不给外国受益人带来在美国合法停留或工作的权利。如果受益人已在PERM申请雇主处工作,一般雇主都会支持H-1B(或是TN 、L-1B)等工作身份。并且,如果是H-1B身份,只要PERM在H-1B 6年期限前一年提出,该外籍员工便可无限期延长H-1B直至绿卡批准 (或根据I-140批准延期H-1B)。

对于不在PERM申请雇主处工作的在美外籍人士,一定要保持合法有效身份,直至能提交I-485。一旦提交I-485,便可在美合法停留,还可获得临时工作许可,但是在提交I-485时一定要有合法有效身份(除180天245K宽限期外)。 在PERM I-140申请过程中,受益人可以是为其他公司工作的H-1B,也可以是H4,甚至F-1, TN等其他身份。但是,在I-140申请提交之后,对于非H身份的人士可能会有身份延期或获得除H/L外其他签证的问题。 如果呆在美国境外,那便没有任何身份问题。移民身份只是针对在美境内人士而言。

  1. 180天Portability Rule 的问题。

对于在PERM申请雇主处工作的员工,只要在申请雇主处工作180天以上,便可以自由转换雇主(但必须从事与PERM申请同类型的工作)而不影响I-485的最终批准。对于从来没有在申请雇主处工作的员工,虽然法律只要求雇主在I-485提交后180天内仍善意保持该职位,在实践中,如果该外籍人士在申请过程中从未到申请雇主处工作,拿了绿卡后也不去工作,移民局可能会认为是欺诈嫌疑。因此,保守的做法是,如果在PERM,I-140, I-485过程中没有给申请人雇主工作的,应在拿绿卡后给申请雇主工作一段合理期间(如半年到一年)。不过,从法律角度出发,如果能够用其他文件证明雇主在I-485申请提出后180天仍有善意职位存在,即由于其他情况事后发生变化,受益人自始至终均没有为申请雇主工作过,也是有希望获得绿卡的。

但是,对于在境外用领馆签证程序的,必须在入境获得绿卡后为申请雇主工作一段合理期间(如半年到一年)。

结语:

正确了解法律对PERM过程中工作的要求,可以减少走歪路或者避免错过机会。在实践中,我们就为多名在申请过程中不在雇主处工作的外籍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大多数情况是PERM申请雇主对受益外籍人士的技能情有独钟,希望外籍员工获得绿卡后为申请雇主工作。另外,也有一些雇主是为了商业策略安排,希望得到商业运作的关键人才(虽然在PERM申请中,尚未给申请雇主工作)。一般而言,受益外籍人士的亲属直接控制的公司为外籍亲属提供申请, 劳工部会非常严格, 但是只要能独立证明工作机会和招聘程序的独立性,仍有机会获得批准。不过,如果是同行朋友公司提出的申请,一般法律并无特别要求,只要尽了善意招聘,与正常PERM案件并无它异。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周健律师(jzhou@hooyou.com)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有着十多年的职业移民法律实践经验,成功办理过数百个劳工证案件,他是全美最早使用PERM申请制度的律师之一,保持着近100%的劳工证成功率(请注意, 过去成功经验并不保证今后个案结果)。如有劳工证申请问题, 请电邮至jzhou@hooyou.com。周健律师将提供免费评估,并题供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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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