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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USCIS 和AAO 的 EB-1A 證據標準



2010年3月4日,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庭對「Kazarianv v. USCIS(Kazarianv訴移民局)案作出了判決。雖然最終判決原告敗訴,但第九法院作出了具有非常積極意義的法律原理上的判決:即美國移民局(USCIS)和上訴辦公室 (AAO)在處理EB-1(a)特殊技能人才申請中不可以自作主張, 創造法律明文規定以外的標準來拒絕一個移民申請。

具體而言,這一判決使得移民局不得冒然以申請人的文章沒有被他人的引用而斷定有否在提交了「在專業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學術文章」的證據標準;移民局不得冒然將為申請人就職機構以外的他人的文章擔任評判工作做為有否滿足「對本專業領域的其他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的證據標準。簡單而言,即使發表的文章沒有任何引用記錄,移民局也至少得承認申請人遞交了「在專業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學術文章」的基本證據。 但是至於遞交這-證據是否滿足了在質量上達到了特殊技能人才申請所要求的非常少數拔尖的水準,第九巡迴法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把自由裁量權留給了移民局。 同理, 如果一個申請人遞交了評審其就職所在機構的他人的作品或工作, 在程序上應認為該類證據已經提交,但其質和量上是否達到特殊技能人才申請所要求的水準,則由移民局來判斷。

儘管第九巡迴法院對此案作出的裁決只是停留在程序和證據類別方面,還沒觸及確定某類證據是否達到EB-1A 的實質標準,該判例還是會對 沒有大量的廣泛引用數(但有數量可觀的發表文章)以及在其工作相關附屬機構裡有審議經驗的申請人有益,相比以前這些申請人可能將會有更大的批准機會。

EB-1(a) 特殊技能人才申請

特殊技能人才申請是針對商業、藝術、體育、科學和教育領域裡的傑出人才。相對於其他職業移民類別來說,EB-1(a)申請有多個優勢:第一, EB-1(a)申請不需要申請者進行勞工證程序或有永久性工作承諾。 第二, 外國人可以自己提交申請, 無需僱主支持。 第三, 支付額外的1000美元,申請人就可以選擇加快處理,從而保證在15個工作日內得到來自移民局的答覆。獲得I-140批准後,申請人必須有移民名額可用才能提交I-485申請。但是,對於EB-1類別來說,移民名額不是問題。 來自簽證排期嚴重滯後的國家如中國和印度的申請人申請EB-1,  能夠比通過EB-2或EB-3類別申請更快地獲得綠卡。

EB-1(a) 的標準: 舉證的責任在於申請者

一個申請者能夠成功地申請EB-1(a)特殊技能人才,必須滿足: 申請人獲得過一項重要的國際範圍的獎項 (如諾貝爾獎) ;或者,更為普遍的,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至少達到以下十個標準中的三個:

  1. 在專業領域表現優異,曾獲得稍次一些的國內或國際獎項的證書
  2.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協會由其領域的國內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3. 專業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者主要媒體上發表的文章或相關報道,介紹申請人以及申請人的工作領域。
  4. 獨立或參加某一委員會對本專業領域的其他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5. 在科學、學術、藝術等專業領域裡作出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 在專業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學術文章。
  7. 舉辦藝術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 申請人在重要的專業組織、團體、機構擔任領導職務或其它重要職務。
  9. 擁有高薪或其它優厚待遇。
  10.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並通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售量得到反映。

證明擁有特殊技能的舉證責任在於申請人自己。儘管如此,USCIS和AAO在申請的裁定中必須遵守適用的聯邦法。在這個案件中,第九巡迴法院認定USCIS和AAO在審理Kazarian先生的案件中有關第四條和第六條標準時犯了法律錯誤.

判決的背景

申請人Kazarian是一位理論物理學家,於2003年向USCIS提交EB-1(a)移民簽證申請,於2005年被拒。 Kazarian先生然後對USCIS的處理決定向上訴處理中心AAO提起上訴。AAO駁回他的上訴, 裁定Kazarian先生沒有提供任何一項滿足申請特殊技能人才所需的證據(不是說提交證據不到EB-1A水準,而是認為根本沒有提供證據)。之後, Kazarian先生又向聯邦加州中區法院起訴, 該法院授予USCIS總結裁決的動議,從而駁回了Kazarian先生的起訴。Kazarian先生就向其所在區域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第九巡迴法院提交了上訴。

第九巡迴法院決定:  USCIS 和 AAO 犯法律錯誤

這一決定是第九巡迴法院第一次涉及EB-1(a)職業移民申請的證據標準問題作出判決。法院認為,AAO的錯誤在於其沒有承認Kazarian至少已經提供了兩項EB-1A所要求的證據。但無論如何,Kazarian需要滿足至少三項標準才能達到申請的要求。而法庭最終判定原告敗訴,是因為即使根據法庭的解釋要求,假設Kazarian先生提供的兩項證據在實體上已符合EB-1A的水準,他也只能滿足十項條件中的兩項,而無法達到滿足十項條件中的三項。

Kazarian先生提交了六篇發表文章的證明以及電子存檔,但並沒有提供其他學者引用其文章的證據。AAO認為在沒有引用證據的情況下,Kazarian先生的文章並不能滿足申請要求中對「在專業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學術文章」證據的定義和規定。 AAO人物「發表的文章並不能自動作為持續影響的證據」且 必須要考量其他研究同行對這些文章的反應和評價。」

第九巡迴法院認為,AAO的結論是基於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並指出「沒有任何規定[在有關規定中]要求申請人需要通過證明相關研究機構對文章的反應來使得文章滿足申請證據的要求;並且USCIS以及AAO均不得在8 C.F.R. § 204.5條款之外單方面施加新的 實質性或者證據性的要求。」

不過,法院也指出,其他人的引用(或缺乏引用)可能與最終確定該申請人是否達到EB-1A所要求的申請人文章處於相關領域內的頂尖位置有關。

對同行工作的審議,Kazarian先生提交證明他曾經在畢業院校擔任過研究生水平的論文審議工作。AAO認為「審議」自己的大學的學生的「畢業論文」不能證明其在該校外的影響力。並且因為沒有「審議自己大學之外的其他論文的經歷」,Kazarian先生提交的證據並不能滿足對相關證據的要求。

對此,第九巡迴法院表示異議,指出「相關法律中並沒有任何條款表示審議文章屬於哪所大學是判斷是否能夠作為申請條件證明的基準。」法庭還同時表示AAO的分析可能與最終判斷是否達到EB-1A水準有關,但AAO並不能單方面添加符合證據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的會長Bernie Wolfsdorf在此案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他痛恨非正義,出於公益心,免費代理Kazarian先生,促成了此案在第九巡迴法院的重新聽證會。

第九巡迴法院判決的意義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系統分為13個巡迴區,由美國最高法院裁決不同巡迴區間爭端。第九巡迴法院轄區包括阿拉斯加、亞利桑那、加利福尼亞、夏威夷、愛達荷、蒙大拿、內華達和華盛頓州等八個州。

因為移民法屬於聯邦法,所以由USCIS或者AAO決議所引起的爭端應交由聯邦法院審理。

負責審理EB-1(a)申請的得克薩斯以及內布拉斯加州的移民局服務中心(TSC和NSC)並不屬於第九巡迴法院的管轄區。但無論這些機構的決定是在哪裡作出的,申請人都可以在當地的聯邦地區法院對此決議提出起訴,然後有必要再上訴到相關巡迴法院。如果居住於芝加哥的申請人最初將申請提交到NSC,並且NSC以及AAO對其申請作出審理,那麼由此引發的爭議在必要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先提交到伊利諾伊州北部地區法院,然後有必要再上訴到第七巡迴法院;而不必到內布拉斯加州地區法院以及第八巡迴法院。在這種情況下,第九巡迴法院的決定雖有權威說服力,但在第九巡迴法院管轄區以外不一定具有約束力。但申請人可以把第九巡迴法院的決定向移民局以及聯邦或巡迴法院陳述,一般情況其他法院會非常認真考慮這一判例。

然而,像這樣的多年的訴訟是個特例。通常,大多數申請人因為時間和費用的考量,都沒有上訴到這個階段。移民到美國,申請人可以採取多種途徑。如果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可以選擇重新提交一份申請或提交不同類別的另一份申請。這樣可以同時節省時間和金錢。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同時滿足EB-1(a)和國家利益豁免NIW的要求,他/她的EB-1(a)被拒絕但NIW申請獲得批准,那麼他/她可以在之後重新組織材料申請E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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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Stevenson Center, 
Room: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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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6:00 pm ~ 8:00 pm EST, Friday, March 12, 2010
地點:: IUPUI Campus Center
420 University Blvd.
CE 278
Indianapolis, IN 4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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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 pm ~ 4:00 pm CST, Saturday, March 13, 2010
地點:Seigle Hall Auditorium, L006
One Brookings Drive,
St. Louis, MO 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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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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